编者按
今日与各位读者分享一则浙江台州玉环市的因开放式厨房申请通气被拒而引发的行政复议案例。
申请人到为民服务中心申请为新房安装天然气,燃气企业以开放式厨房为由拒绝接通。其通过12345反映后,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5年7月25日书面回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住宅项目规范》(GB55038-2025)第7.3.3条规定,设置燃具的房间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且不应与卧室、兼起居室的卧室等直接连通;该规范颁布时并未废止《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12-2013),开放式厨房因不符合国家相关要求、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不能送气。申请人不服,主张《住宅项目规范》为新规,符合条件即可通气,应按新法优先适用。
玉环市人民政府复议认为,上述三份规范均现行有效,应一并适用:《住宅项目规范》要求设置燃具的房间不得与卧室等直接连通;《燃气工程项目规范》规定用户燃气管道及附件、家庭燃具不得设置在卧室、客房等人员居住和休息的房间;《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更明确要求“设置灶具的厨房应设门并与卧室、起居室等隔开”。开放式厨房与起居空间连成一体,不符合上述规定,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复议机关据此维持原答复。
以本案为鉴:2025年5月1日起新施行的《住宅项目规范》引发了各方对于开放式厨房通气问题的讨论。但考虑到《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及《燃气工程项目规范》仍现行有效,燃气企业在收到开放式厨房通气申请时,应同时考虑仍有效的燃气专项规范,向用户说明当前标准的适用情况,并在必要时与主管部门进行沟通,以保持对开放式厨房通气的审慎态度,从而避免不必要的安全事故与处罚风险发生。

玉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台玉政复〔2025〕221号
申请人:张某民,男。
被申请人: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玉城街道长康路201号。
申请人张某民与被申请人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于2025年11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5年11月17日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于2025年11月19日予以补正,本机关依法于2025年11月26日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25日对开放式厨房不得安装天然气的回复,请求撤销该回复,并责令重作。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7月初到市为民服务中心向某能源有限公司申请安装位于某新房的天然气,被告知申请人家是开放式厨房无法接通,同月18日向12345反映,同月25日,被申请人回复,认为根据住建部下发的《住宅项目规范》(GB55038-2025)的7.3.3条对设置燃具房间作出了规定:房间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且不应与卧室兼起居室的卧室等直接连通。该规定颁布时,同时废止了2005年的《住宅项目规范》等规范。但是《燃气工程项目规范》和《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不在废止范围内,依然是燃气行业执行的强制性条文。因此,目前开放式厨房因不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要求,不具备安全用气重要条件不能通气。
申请人对该回复不服,后多次要求改正均未果。对此,申请人认为《住宅项目规范》是2025年的新规,其7.3.3条明确规定对于开放式厨房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通气的,实际上是对原来规定进行了修改,对于同一问题《住宅项目规范》、《燃气工程项目规范》和《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有不同的规定,但法的适用应遵守新法优先原则,所以应以新法《住宅项目规范》作为2025年标准的依据,依法是可以通气的。故申请人不服,望复议机关支持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项目规范〉的公告》复印件一份;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燃气工程项目规范〉的公告》复印件一份;4.答复复印件一份;5.反映内容复印件一份;6.《告知书》复印件一份;7.《住宅项目规范》复印件一份。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就12345政务热线对群众投诉问题进行的信访答复行为不属于依法定职权作出的特定行政行为,申请人的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申请人因到市为民服务中心申请安装位于某新房的燃气,被某能源有限公司告知因开放式厨房而无法接通,申请人对此不认可,于2025年7月18日向台州12345电话反映并要求解释。2025年7月25日,被申请人对该信访投诉件进行了回复,回复内容为:“住建部下发的《住宅项目规范》(GB55038-2025)7.3.3条对设置燃具的房间做出了规定: ‘房间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且不应与卧室兼起居室的卧室等直接连通。’《住宅项目规范》(GB55038-2025)颁布时,同时废止《住宅项目规范》(GB50368-2005)和部分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但是《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12-2013)不在废止的范围内,仍然是燃气行业执行的强制性条文。
因此,目前开放式厨房因不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要求,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不能予以送气。”即被申请人引用相关规定对开放式厨房不符合开通燃气的原因进行了解释。申请人对此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指出,12345热线负责受理企业和群众诉求、回答一般性咨询,不代替部门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办理相关业务、实施监管执法和应 急处置等。据此,认为申请人向12345政府服务热线发起投诉,性质上并非属于直接向行政机关提出履职申请,不属于行政机关依法定职权作出的特定行政行为;另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不服起诉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鉴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前后紧密衔接的二个环节,既然上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信访投诉案件不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内,当然也不在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之内,故申请人的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二、申请人对信访答复不服的,可通过申请复查途径予以解决。《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 可以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可见,该条例并未将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作为不服信访答复意见的救济途径,因此,申请人完全可以通过申请复查渠道寻求解决。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被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一份;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复印件一份;3.《浙江省政务咨询平台反馈单》复印件一份。
本机关于2026年1月9日听取了申请人、被申请人的意见,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已作出了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可提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未补充新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2025年7月18日,申请人因到市为民服务中心申请安装位于某新房的燃气,被某能源有限公司告知因开放式厨房而无法接通,申请人对此不认可,故通过台州12345电话反映并要求解释,2025年7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了答复,告知申请人开放式厨房因不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要求,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不能予以送气。申请人对该答复不服,遂提起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其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且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第一,被申请人作出案涉的答复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住宅项目规范》(GB55038-2025)第7.3.3.1条“设置燃具的房间做出了规定:1.房间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且不应与卧室兼起居室的卧室等直接连通”,《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第5.3.3.1条“用户燃气管道及附件应结合建筑物的结构合理布置,并应设置在便于安装、检修的位置,不得设置在下列场所:1.卧室、客房等人员居住和休息的房间”和第6.1.2.2条“家庭用户的燃具应设置熄火保护装置。燃具铭牌上标示的燃气类别应与供应的燃气类别一致。使用场所应符合下列规定:2.不得设置在卧室和客房等人员居住和休息的房间及建筑的避难场所内”,《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12-2013)第4.2.1.1条“设置灶具的房间除应符合本规程第4.1.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1.设置灶具的厨房应设门并与卧室、起居室等隔开。”之规定,厨房应与卧室、客房等人员居住和休息的房间隔开,开放式厨房不符合上述规定,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不能予以送气,故被申请人作出涉案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第二,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回复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之规定,行政机关应在60日履行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18日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于同月25日作出案涉的行政行为,并依法予以送达。被申请人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案涉的行政行为并依法予以送达,程序合法。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5年7月25日对申请人反映问题作出的答复。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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