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原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官方网站

在线咨询
微信

微信扫一扫

长按二维码关注微信加好友

城燃企业、大直供用户纳入用户范围,用户泄密将被追责!监管主体上升为省级!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信息公开与报送办法发布

发布时间:2026-09-11 17:05
作者:国家能源局 天然气与法律

编者按

日前,国家能源局正式印发《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信息公开与报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相较此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文本(详情可参阅:明确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双轨披露、未依法履行义务将纳入信用记录!国家能源局就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信息公开与报送办法征求意见),《办法》在监管分工、依申请公开规则、用户责任及争议解决等方面作出了更具刚性的制度安排。

在监管体制层面,《办法》将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相关工作的监管层级由原县一级提升为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并按设施层级划分执法权:国家油气干线管道、进口LNG接收储运设施、地下储气库运营企业由能源局直接处理,省级管网设施运营企业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与派出机构共同处理。此外,《办法》也进一步新增用户定义条款,明确城镇燃气企业、燃气发电企业、工业用户及大型直供用户均属管网设施用户,为城燃企业获取管网信息、申请公平开放服务提供了制度入口。


在信息公开与报送层面,《办法》保留“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双轨体系,但新增两项关键内容:一是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须制定并公布依申请公开工作指南,明确负责部门、受理程序、可公开信息目录及商业秘密认定标准,对不予公开或部分公开的须给出说明或理由;二是鼓励具备条件的运营企业以标准化接口接入全国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信息平台,实现数据自动推送。


在责任约束层面,《办法》将信息公开从运营企业单方义务拓展为供需双向约束:一方面,用户获取依申请公开信息后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一旦泄露,监管部门将依据《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第三十二条追责;而对运营企业未按规定公开信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举报。同时,《办法》为信息公开主体及公共服务设施认定争议开辟了官方出口——相关单位可通过全国平台或书面反映,由国家能源局予以明确,避免因主体边界不清导致的监管真空。违法失信行为将被纳入信用记录并实施信用惩戒,信息公开合规由此与企业信用直接挂钩。


整体来看,《办法》是落实中央深改委关于“完善自然垄断环节信息报送制度、建立信息分类公开机制”部署、细化《能源法》第四十三条信息公开义务与第七十二条处罚条款、以及替代2019年两份通知以适应国家管网集团成立后管网运营新格局的关键配套制度。其正式稿相较于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将公平开放信息公开从原则性要求推进到可操作、可追责的实施层面,营造了更可预期的信息环境,在正式实施后值得行业高度关注。


图片


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信息公开与报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信息公开与报送行为,提升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公平开放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5年第33号令)《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5年第35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油气管网设施是指提供公共服务的原油、成品油、天然气(含液化天然气)输送、储存、接卸、气化等设施。


第三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是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公开并报送与公平开放服务相关的信息。


第四条  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信息公开与报送应遵循及时、准确、完整、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能源局统筹全国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信息公开与报送监管工作,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信息公开与报送监管工作。


第二章  信息公开


第六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通过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方式披露信息。


(一)主动公开信息是指向社会公众披露的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是指向已注册用户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包括: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企业所在地、联系方式等;


(二)油气管网设施基本情况,包括设施名称、储运介质、设施所在地及途经省市等;


(三)企业制定的公平开放相关制度,包括用户注册办法、受理服务申请的条件程序、服务能力分配实施细则等;


(四)价格标准及执行依据,包括各类服务的收费项目、标准和执行依据;


(五)油气管网设施季度服务情况,包括季度服务对象、服务设施、服务总量、服务周期等;


(六)其他应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包括:


(一)油气管网设施基础信息,包括站点位置、设计压力、技术标准等;


(二)油气管网设施运行情况,包括年度、月度运行计划,限(停)产检修计划等;


(三)油气管网设施服务能力及对应时段;


(四)管网不平衡气量情况,包括用户产生的当日不平衡气量、累计不平衡气量、各时段内用户的日指定上载气量、分输气量及不平衡结算依据等;


(五)其他应向申请用户公开的信息。


第九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通过全国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信息平台或本企业指定的网络平台披露主动公开信息。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通过本企业指定的网络平台或其他书面方式向申请用户披露依申请公开信息。


第十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保证公开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主动公开信息发生变化后应当于1个月内更新。对于油气管网设施季度服务情况,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在下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主动公开。


第十一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制定并公布本企业依申请公开工作指南,明确具体负责部门、受理程序、可公开的信息目录、商业秘密认定标准等,并依照指南受理用户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对于不予公开或者部分公开的,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给出说明或理由。


第十二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不予公开。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后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不得公开。但是,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或者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应当予以公开。


本办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第十三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依申请提供信息,不得直接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向申请用户收取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信息报送


第十四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报送的信息包括:


(一)油气管网设施基本情况,包括设施所在地、途经省市、投产时间、设计能力、服务价格等。此类信息一次性填报,发生变化时,应于次月10日前更新信息。


(二)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服务信息,包括设施运行及检修、用户注册受理、依申请公开信息受理、容量服务受理及分配、合同签订及执行等情况。此类信息应当于每月10日前报送。


(三)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为履行监管职责所需的其他信息。


第十五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报送上一年度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工作总结报告。


国家油气干线管道运营企业、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运营企业、地下储气库运营企业报送国家能源局;省级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报送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


第十六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通过全国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信息平台报送信息。对于具备条件的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鼓励以标准化接口的方式接入全国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信息平台,实现数据自动推送。


新成立的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所属设施建成投产后,应当于次月10日前联系所在辖区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或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申请信息平台账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对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信息公开和报送情况依法实施检查,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十八条  国家油气干线管道运营企业、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运营企业、地下储气库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国家能源局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省级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用户违反保密要求,泄露依申请公开信息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依据《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对于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公开信息的,任何企业和个人有权举报。


对于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信息公开与报送主体、公共服务设施认定存在分歧的,相关单位和企业可通过全国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信息平台或书面反映,由国家能源局予以明确。


第二十一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加强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信息公开与报送行为信用监管,将违法失信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并依法依规实施信用惩戒。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油气管网设施用户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的油气生产企业、贸易商、油气销售企业及大型终端用户,包括原油、成品油(含煤制油、生物质油等)、天然气(含煤制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气、致密砂岩气、生物质气等)生产企业、城镇燃气企业、油气零售企业、燃油(燃气)发电企业、油气工业用户、其他大型油气直供用户等。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强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相关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国能综通监管〔2019〕76号)和《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强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相关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国能综通监管〔2019〕77号)同时废止。

扫一扫在手机上阅读本文章

版权所有© 四川原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官方网站    蜀ICP备20020738号-1    技术支持: 竹子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