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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大用户列入托运商范围!准入审核资质许可有效期三个月以上,民生保供应急调度拒不服从即强制退出!国家管网更新托运商准入管理细则

发布时间:2026-07-31 17:04
作者:国家管网 天然气与法律

编者按

近日,为推动油气管网基础设施高质量公平开放,健全规范托运商准入管理制度,公平、无歧视地为符合条件托运商提供油气管网设施服务,国家管网根据《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制定并发布了最新《国家管网集团托运商准入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在托运商范围层面,《细则》将城镇燃气企业、燃气发电企业、工业用户及大型直供用户明确纳入托运商主体,同时将煤制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气、致密砂岩气、生物质气等非常规气源的生产企业一并覆盖,为各类下游用气主体直接参与管网容量交易提供了制度入口。


在准入管理层面,《细则》要求申请企业须持有燃气经营许可证、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化品运输许可证、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等资质许可证明或县级及以上政府提供的证明文件,且剩余有效期至少三个月以上建立了“初审(6个工作日)+专业审核含安全资质与信用条件(6个工作日)+综合审核及审批(8个工作日)”三级审核流程,总时限20个工作日;审核驳回的,对提交虚假资料、经反复提醒仍提交不合格资料的企业在规定期限内不再受理新的准入申请。准入后实行托运商资质常态化复审和分级管理体系,依托交易平台及第三方征信机构联动推进信息化监管与信用监管。


在退出管理层面,《细则》确立了主动退出、长期未使用退出、强制退出三类退出通道。强制退出涵盖七种情形,其中尤为值得关注的是,在政府启动民生保供应急预案时拒不服从管网设施应急调度的,将被列入强制退出名单并在一定期限内不再受理准入申请;存在故意损坏管网设施、超工艺运行、违章操作等严重影响运行安全行为的,以及恶意囤积管网设施服务能力的,均构成强制退出或上报国家能源局的事由。


整体来看,《细则》是国家管网集团落实基础设施高质量公平开放、构建多元主体托运商市场体系的又一重要制度支撑,城燃企业应充分把握准入窗口期,积极参与管网容量市场以优化气源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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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管网集团托运商准入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油气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推动油气管网基础设施高质量公平开放,健全规范托运商准入管理制度,公平、无歧视地为符合条件托运商提供油气管网设施服务,依据《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和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国家管网集团天然气托运商准入管理。原油、成品油和其他介质托运商准入管理,可结合业务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 托运商是指需要使用国家管网集团提供的油气管网基础设施服务的油气生产供应企业、贸易商、销售企业及大型终端用户,包括油气(含煤制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气、致密砂岩气、生物质气等)生产企业、城镇燃气企业、油气零售企业、燃气发电企业、工业用户以及其他大型直供用户等。


第四条 托运商准入是指国家管网集团对申请成为托运商的外部企业的经营范围、安全资质、信用条件等进行审核。准入通过后的企业获得国家管网集团托运商资质,可以按照服务合同约定使用国家管网集团提供的油气管网基础设施服务。


第五条 托运商退出是指国家管网集团对已经通过准入审核成为托运商的企业,按照本细则第四章规定的情形,取消其托运商资质。


第六条 托运商准入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有效市场,有效管理。加强准入全流程全链条管理,宽严适度,以良好准入环境推动产业增长,促进竞争,激励创新,推动构建主体多元、优势互补、成熟定型的高水平国家管网托运商市场体系。


(二)坚持公平开放、平等准入。严格落实油气管网基础设施公平开放要求,对各类市场主体执行统一的准入标准、审核流程和管理规范,维护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油气运营市场秩序。


(三)统筹发展与安全,树立底线思维。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增强前瞻性,提高敏锐性,推动市场准入制度不断完善,坚决防范市场准入风险。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市场部是托运商准入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研究制定托运商准入工作的相关管理制度和流程;


(二)负责审批托运商分级方案;


(三)负责审批国家管网开放服务及交易平台托运商准入相关功能开发方案。


第八条 华北公司是托运商准入工作的执行机构,负责按照市场部统一制定的规则开展相关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研讨国家管网开放服务及交易平台托运商准入相关功能开发方案,经市场部审批通过后,落实相关开发工作;


(二)负责开展托运商准入审核,并向申请企业反馈准入审核结果;


(三)负责开展托运商分级工作,并形成分级结果;


(四)负责开展托运商资质复审工作;


(五)负责开展托运商退出工作;


(六)负责按照市场部或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报送托运商准入情况。


第九条 华北公司负责按照第十四条第一款审核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液化天然气公司负责按照第十四条第二款协助办理境外注册的国际资源商准入;各所属单位负责按照第十一条第二款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条 总部各部门、各所属单位按各自业务域职责发现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一条中规定各类情况时,及时通报市场部。


第三章 托运商准入管理


第十一条 申请条件。申请企业应当通过国家管网开放服务及交易平台,按要求如实提交、填报准入申请信息及相关资料。申请企业应保证其所提供的全部准入申请文件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托运商准入申请包括以下条件:


(一)营业执照。持有经营范围涉及天然气、原油、成品油等介质的生产、运输、使用、经营等相关业务的处于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


(二)资质许可证明。持有与天然气、原油、成品油等介质的生产、运输、使用、经营等相关业务相对应的且由国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许可证明,包括燃气经营许可证、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化品运输许可证、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等相关证照或县级及以上政府提供的证明文件,相关资质许可证明剩余有效期至少三个月以上。依法持有其他资质许可证明的,由申请企业所在地的国家管网集团所属单位负责核验申请企业的实际业务并出具书面意见。


(三)信用条件。无不良信用记录,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名单。


(四)其他情况。境外注册企业为开展国际转运及相关业务申请托运商资质的,须参照国内申请条件,提供相关经营许可资质等证明文件,准入后允许使用液化天然气接收站设备设施进行国际转运及相关业务。


(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审核流程。托运商准入审核流程包括初审、专业审核和综合审核及审批等环节。


(一)初审。主要对申请资料完整性、资料是否符合要求、企业营业执照范围等进行初步审核;


(二)专业审核,包含安全资质专业审核和信用条件专业审核。主要对申请企业的安全资质、信用条件进行专业审核;


(三)综合审核及审批环节。汇总各专业审核意见,形成综合审核结论并完成最终审批。


第十三条 审核时限。自申请企业最后一次补充完善相关资料之日起,准入审核流程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各环节时限如下:


(一)初审环节应在6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专业审核环节应在6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综合审核及审批环节应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


如因人员变动、突发情况或其他客观原因影响审核进度的,由相关审核节点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


第十四条 审核分工。华北公司负责托运商准入资料的审核工作,液化天然气公司负责协助办理境外注册的国际资源商准入。


(一)华北公司负责审核申请资料的完整性;根据第十一条第一款要求审核企业营业执照范围;根据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四款要求进行安全资质专业审核,包括企业资质许可证明的范围、有效性和地区公司提供的书面意见;根据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四款要求进行信用条件专业审核,包括企业是否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负责结合各专业审核意见对托运商准入申请进行审批。


(二)液化天然气公司负责根据第十一条第四款对境外注册的国际资源商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并就其营业范围、安全资质、信用条件等方面出具书面意见。


第十五条 审核办结。根据审核结果,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审核通过。对符合准入条件的申请企业,通过审核后纳入国家管网集团托运商名单,建立托运商档案,激活国家管网开放服务及交易平台账号相关功能,提供管网设施公平开放服务。


(二)审核驳回。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根据具体情况提醒企业限期补充资料,或直接驳回并告知驳回理由;对于提交虚假资料的、疑似虚假资料且不能解释说明的、经提醒指导后仍反复提交不合格资料的企业,驳回其准入申请并根据情节轻重在一定期限内不再接受其新的准入申请。


第十六条 建立托运商分级管理体系,依托交易平台及第三方征信机构,联动推进信息化监管、第三方监管、信用监管,严格观察信用不佳托运商行为。


第十七条 实行托运商资质常态化复审管理,督促已准入托运商按需提供或更新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四章 托运商退出管理


第十八条 托运商退出分为主动退出、长期未使用退出、强制退出三类。


(一)主动退出。托运商服务合同履行完毕,主动申请退出且无遗留问题的,移出托运商名单。


(二)长期未使用退出。对准入后长期未使用管网设施服务的托运商,由华北公司履行提醒、公示程序后,可取消其托运商资质。


(三)强制退出。已准入托运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强制退出名单,并根据情节轻重,在一定期限内不再受理其准入申请:


1.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注册申请材料,违规取得托运商资质的。


2.严重违反油气输送、储存、装卸、转运等服务合同,且拒不整改的。


3.存在重大失信行为,或被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4.在托运商资质复审时,发现营业执照或相关资质许可证明文件失效,且在规定限期内未取得新证件的。


5.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被取消相关经营资质的。


6.存在故意损坏、超工艺运行、违章操作等严重影响油气管网运行安全行为的。


7.在政府启动相关民生保供应急预案时,拒不服从管网设施的应急调度,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十九条 根据第十八条退出的企业,再次申请使用管网设施服务的,应重新办理托运商准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为配合国家能源局等国家监管机构履行其监管职责,市场部提供与监管事项相关的信息和资料,托运商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 托运商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场部将根据实际情况上报国家能源局。


(一)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的。


(二)违反保密要求,泄露相关数据信息的。


(三)不履行合同义务,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四)恶意囤积天然气管网设施服务能力的。


(五)存在故意损坏、超工艺运行、违章操作等严重影响天然气管网运行安全行为的。


(六)存在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场部负责解释与监督执行。各所属单位可在本细则的基础上就本单位负责的工作内容细化编制相关流程,不再另行编制相关制度文件。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与国家新出台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要求的,依照其规定或要求执行。


第二十五条 涉及国家能源安全的重点项目,企业准入标准、审核流程可适当从简放宽。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管网集团托运商准入管理实施细则》(国家管网办〔2025〕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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