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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换表费被处罚,三次被责令向用户退款一直未执行!四川一燃气公司被罚没40余万

发布时间:2025-12-19 18:22
作者:中国市场监督行政处罚文书网

今日与各位读者分享一起因收取换表费被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例,四川某燃气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因价格违法行为被累计罚没超40万元。


本案当事人在2017年1月至2020年5月期间,共计为357户用户更换天然气表,收取换表费212603元。执法部门认定其违反了《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和《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于2020年9月25日作出《责令退款通知书》责令该公司将换表费212603元退还给消费者,同年10月1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19万元


然而本案当事人在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并三次责令退款后至今仍未进行退款,执法部门于今年再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尚未退还给消费者的违法所得212603元。


以本案为鉴,燃气企业在涉嫌存在价格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根据法律规定以及行政处罚的决定履行相关义务,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编者按系本公众号原创,转载请注明文字出自公众号“天然气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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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资安市监处罚〔2025〕19号

当事人:安岳县顺发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12066605811
住所(住址):安岳县岳阳镇普州大道南段2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次xx

2024年12月23日,经初查,安岳县顺发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在2017年1月至2020年5月期间,共计为357户用户更换天然气表,收取换表费212603元。该行为被本局认定违反了《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和《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本局于2020年9月25日以《责令退款通知书》(安市监责令退字〔2020〕002号),责令该公司将换表费212603元退还给消费者,同年10月10日以《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市监处〔2020〕582号)对该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此后,本局再次于2022年10月9日和2024年10月8日以《责令退款通知书》(安市监责令退字〔2022〕001号、〔2024〕03号)责令该公司退款,该公司至今未退。其行为涉嫌违反《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条和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于2024年12月23日对其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公司在2017年1月至2020年5月期间,为357户用户更换天然气表,并以“材料费”或“工时费”的名义实际收取换表费212603元。该行为被本局认定违反了《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条:“消费者依法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人身和财产不受损害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受偿权、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权、受尊重权、监督权和依法成立消费者维权组织的权利”和《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燃气计量装置设置在居民住宅内的,燃气计量装置与燃气计量装置前的燃气设施维护、更新费用,由燃气经营企业承担;在燃气计量装置后的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维护、更新费用,由燃气用户承担”的规定,属滥收费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违法所得212603元依法应当退还消费者。

本局于2020年9月25日以《责令退款通知书》(安市监责令退字〔2020〕002号),责令该公司将所收取的换表费212603元退还给消费者,拒不退还或者未退还的部分,本局将依法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同年10月10日本局以《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市监处〔2020〕582号)对该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款19万元。此后,本局连续于2022年10月9日和2024年10月8日以《责令退款通知书》(安市监责令退字〔2022〕001号、〔2024〕03号)责令该公司退款,但该公司至今未清退多收消费者的价款。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安岳县顺发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未清退违规收取换表费的情况说明》1份(2页),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证明:本案的来源。

证据二、本局于2020年9月25日,向顺发公司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安市监责令退字〔2020〕002号,复印件),并于2020年10月以《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市监处〔2020〕582号,复印件),对顺发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证明:当事人因给357户天然气用户换表收费212603元,被本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及责令退款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于2022年10月9日,向顺发公司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安市监责令退字〔2022〕001号);本局于2024年10月8日,向顺发公司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安市监责令退字〔2024〕03号),证明:当事人从2020年9月25日至今,本局三次责令该公司退款,该公司至今未将违法所得退还消费者的事实。

证据四、安岳县顺发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公司的基本情况及主体经营资格。

证据五、本局对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人询问笔录1份(5页),证明:当事人公司因2017年1月至2020年5月期间,共计为357户用户更换天然气表,收取换表费212603元,被本局依法处罚并三次责令退款而至今未退款原因及事实。2025年02月2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资安市监罚告〔2025〕3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条:“消费者依法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人身和财产不受损害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受偿权、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权、受尊重权、监督权和依法成立消费者维权组织的权利。”和《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未事先告知消费者需付费而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由经营者承担因此发生的全部费用,不得以任何名目要求消费者支付,不得中断、终止、减少其应当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违反国家的收费规定或者因计量器具不准而多收的费用,应当在核实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全部退还消费者;非因消费者原因造成计量增加的,不得要求消费者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的规定,构成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的行为。

依据《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对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予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依据《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212603元(人民币大写贰拾壹万贰仟陆佰零叁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我局提供的电子缴款书将罚没款缴纳到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安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5年0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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