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与各位读者分享一起因收取换表费被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例,四川某燃气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因价格违法行为被累计罚没超40万元。
本案当事人在2017年1月至2020年5月期间,共计为357户用户更换天然气表,收取换表费212603元。执法部门认定其违反了《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和《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于2020年9月25日作出《责令退款通知书》责令该公司将换表费212603元退还给消费者,同年10月1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19万元。
然而本案当事人在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并三次责令退款后至今仍未进行退款,执法部门于今年再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尚未退还给消费者的违法所得212603元。
以本案为鉴,燃气企业在涉嫌存在价格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根据法律规定以及行政处罚的决定履行相关义务,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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