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今日与各位读者分享一起因向燃气用户收取押金被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例,射洪某燃气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因其收取押金的违法行为被处罚款。
本案当事人2023年8月至2025年8月期间以户内燃气设施更新改造为由,以每户500元的标准(其中两户押金为300元)向用户违规收取押金,共计132户65600元。执法部门认定该行为属于《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六款规定的禁止行为,对其处以37000元的罚款。
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6年发布的《工商总局关于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突出问题的公告》明确,公用事业垄断行为典型的表现形式包括:强制或变相强制申请办理水电气入户的经营者或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入户设备和材料、强制或变相强制用户接受其指定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强制或变相强制向用户收取最低用水(电、气)费用、强行向用户收取“用水(电、气)押金” “保证金”或者强行指定、收取“预付水(电、气)费”的最低限额。
以本案为鉴,燃气企业应当注意日常经营中的收费合规,避免避免强制用户接受指定的服务以及向用户收取用水押金、保证金或指定预付气费的最低限额等不合理的收费。除价格违法受到行政处罚以外,亦有可能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而受到更严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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