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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收取押金,要求用户接受公司提供的服务!四川一燃气公司被罚

发布时间:2025-12-15 17:41
作者:天然气与法律”

编者按

今日与各位读者分享一起因向燃气用户收取押金被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例,射洪某燃气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因其收取押金的违法行为被处罚款。


本案当事人2023年8月至2025年8月期间以户内燃气设施更新改造为由,以每户500元的标准(其中两户押金为300元)向用户违规收取押金,共计132户65600元。执法部门认定该行为属于《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六款规定的禁止行为,对其处以37000元的罚款。


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6年发布的《工商总局关于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突出问题的公告》明确,公用事业垄断行为典型的表现形式包括:强制或变相强制申请办理水电气入户的经营者或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入户设备和材料、强制或变相强制用户接受其指定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强制或变相强制向用户收取最低用水(电、气)费用、强行向用户收取“用水(电、气)押金” “保证金”或者强行指定、收取“预付水(电、气)费”的最低限额


以本案为鉴,燃气企业应当注意日常经营中的收费合规,避免避免强制用户接受指定的服务以及向用户收取用水押金、保证金或指定预付气费的最低限额等不合理的收费。除价格违法受到行政处罚以外,亦有可能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而受到更严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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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安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遂安综执罚决字〔2025〕第3016号

当事人:射洪******公司,法定代表人陈*
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W
地  址:四川省遂宁市******街

你(单位)于2023年8月至2025年8月在安居区****违规收取燃气用户的押金,要求燃气用户接受其提供的服务的行为,涉嫌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六款的规定,本机关于 2025年9月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公司2023年8月至2025年8月期间以户内燃气设施更新改造为由,以每户500元的标准(其中两户押金为300元)违规收取押金,共计132户65600元。属《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六款规定的禁止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主管部门提供的遂安建函{2025}143号文件及附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公司,存在违规收取燃气用户的押金的行为。  

证据二:公司收费员全**证人证言一份,证明当事人射洪******公司在2023年8月至2025年8月期间违规收取燃气用户的押金的事实。

证据三:公司收费员全**提供的收取押金的台账一份,证明当事人射洪******公司2023年8月至2025年8月期间以户内燃气设施更新改造为由,以每户500元的标准(其中两户押金为300元)违规收取押金,共计132户65600元的事实。

证据四: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燃气用户调查笔录三份,证明当事人射洪******公司违规收取燃气用户的押金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授权委托人)陈**调查询问笔录二份,证明当事人射洪******公司以户内燃气设施更新改造为由,以每户500元的标准(其中两户押金为300元)违规收取押金,共计132户65600元的事实;对所涉及违规收取押金的退款情况进行了相关说明

2025年11月2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遂安综执罚先告字〔2025〕第3016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射洪******公司2023年8月至2025年8月期间在安居区*****违规收取燃气用户的押金,要求燃气用户接受其提供的服务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不得“(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六)项“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无拖延、拒绝配合情况。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六)项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计算基准》第627项、《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计算规则》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37000元(大写:叁万柒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遂宁银行安居支行【缴至安居区政务服务中心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收款单位:遂宁市安居区财政局,开户银行:遂宁银行安居支行,账号:5002112400065-1),地址:安居区两中心五馆区人社局旁】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居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安居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遂宁市安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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