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分享一则某燃气公司向用户进行LNG点供起诉用户支付短提补偿款却被法院认定合同无效的案例。
本案中供气方广州某燃气公司(原告)与用气方瑞昌某甲公司(被告)签订了《天然气工程建设、供应及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在被告公司厂区规划红线内免费提供地块用于建设LNG供气站,建成后气站产权归原告所有;供气站建成后,由原告在厂区内独家为被告供应天然气,并约定了每日最低天然气用量和短提罚则等约定。LNG供气站建成后,该用户未能如约使用并支付天然气费,燃气公司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短提补偿费。被告抗辩称,其所在的区域内已存在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原告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该合同应为无效。原告称,其作为危化品经营企业,已取得了危化品经营许可证。法院认定,瑞昌市行政辖区内30年的管道燃气业务独家特许经营权已授予江西某有限公司,由此可以推定,原告不可能在此期间内获得该区域内的天然气经营许可。因此,本案《天然气工程建设、供应及服务合同》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最终认定案涉气站归被告所有,判决由被告就气站的建设给予原告一定的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