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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老化更新改造费用由供气企业多渠道筹资解决,红线内未移交供气企业的管线设施运维费用由用户承担!四川一地发布工程接入费用分担机制

发布时间:2025-10-17 16:12
作者:天然气与法律 眉山政府网

编者按

日前,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企业成本,减轻社会负担,持续提升用水、用气服务水平,促进水、气行业高质量发展,四川省眉山市发展改革委联合其他六部门草拟了《眉山市城镇供水、供气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实施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实施意见》明确供气接入工程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设项目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供水、供气工程接入费用。原则上燃气工程按照成本利润率不得超过10%。对于新建住房,供气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对于迁改用户,由“谁需要,谁付费”的原则确定分摊方式。


《实施意见》要求,供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投资、维修以及安全生产费用等,供气企业应通过多渠道筹资解决。供气企业支付费用的,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有关规定核定,计入定价成本。


燃气工程收费系价格执法的重点关注领域,燃气企业应当密切关注当地相关收费政策,不得收取明令取消的费用,不得实施滥用自身市场支配定位的行为。燃气企业在为用户提供相应服务的过程中,除应当注意遵循价格规定之外,还应当做好反垄断合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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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城镇供水、供气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函〔2020〕129号)和关于印发《四川省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1〕354号)文件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企业成本,减轻社会负担,持续提升用水、用气服务水平,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一)本实施意见适用于眉山市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取得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土地出让合同的供水、供气接入工程项目。

(二)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为本市、县(区)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开发边界范围内建设用地。

(三)供水、供气接入工程费用指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红线难以确定时,以市政道路红线为界)处连接至公共供水、供气管网之间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费用,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服务而收取的与工程相关的服务费和材料等费用(不包含管线及配套设施建成后的运行维护、管理、损耗费用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以及用户提出的超标准报装或个性化需求等除外。

二、费用分担机制

(一)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气接入工程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设项目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供水、供气工程接入费用

(二)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承担的部分,纳入企业经营成本;按规定由政府承担的部分,应及时拨款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建设,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

(三)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安置房等住房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气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含二次供水加压调蓄)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商业用房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管线(含分户计量计费及二次供水加压调蓄)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

(四)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气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含二次供水加压调蓄)投入使用后,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供气企业的,由相关企业承担运行维护、更新改造责任,实行专业化运营管理;未移交,但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明确由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承担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责任的,相关费用由企业承担,不得向用户另行收取。

(五)建筑区划红线内尚未移交给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由用户承担(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明确由企业承担的除外)。

(六)自建房产建筑区划红线内的供水、供气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工程建设安装费用,由自建单位与供水、供气企业或有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

(七)因政府规划调整、公共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进行迁改的供水、供气工程,原则上由政府或相关建设主体承担费用,或者给予相应的补偿。因开发商或建设单位的建设活动导致的迁改工程,相关费用由开发商或建设单位承担。供水、供气经营单位自身需求(如增容、升级、维护更新、线路优化等)进行的迁改,相关费用自行承担。因用户自身的原因(如装修、延伸管线,升级管线、改建等)导致的迁改,相关费用由用户承担。

(八)供水、供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投资、维修以及安全生产费用等,供水、供气企业应多渠道筹资解决;政府可通过专项资金、项目资金等进行扶持。由供水、供气单位承担的,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有关规定核定,计入定价成本;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相关规定适时适当调整销售价格;应调未调产生的收入差额,可分摊到未来周期进行补偿。

(九)零星分散的居民和小型工商业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接入工程费用(含新建、改造、迁改等),可由燃气经营单位结合当地人工、材料、主要施工工艺和环节等情况,在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指导下,规范安装行为和收费,制定小型标准化接入工程方案。

(十)严禁政府部门、相关机构对供水、供气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供水、供气企业或用户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计量装置进行检定的,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检定费用由委托方支付,但计量装置经检定确有问题的,由供水、供气企业承担检定费用,并免费为用户更换质量合格的计量装置。严禁向用户收取水、气计量装置费用;但因用户自身原因造成计量器具损坏的,由用户承担计量器具费用。

(十一)政府通过专项基金、项目资金、税收减免、土地划拨等形式支持的供水、供气企业工程费用,不再计入定价成本分担,不得再向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十二)由用户承担的供水、供气工程接入费用,原则上成本利润率不得超过10%。

四、其他事项

(一)供水、供气接入工程须按照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和规范实施。

(二)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三)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四)本意见由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眉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眉山市财政局、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眉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眉山市水利局等单位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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