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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生产使用燃料不纳入特许经营范围?保障大用户直供选择权!泸州城管局回复人大代表建议

发布时间:2025-07-15 15:08
作者:泸州市人民政府

编者按

日前,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泸州市城管局)对泸州市第九届四次人大会议中一位代表提出的《关于保障我市天然气大用户企业选择供气方式的建议》作出回复


从回复内容中可以了解到,泸州市城管局针对该建议已经开展了相应工作,一方面,通过对企业用气现状进行调研了解到,当前泸州市大用户对供气方式的选择有着不同观点,一部分天然气大用户企业表示希望能够拥有更多供气方式的选择权,以降低生产成本,而另一部分则因用气量不稳定,导致上游气源偏差结算可能增加更多成本,明确表示愿意维持现行方式


另一方面,针对部分有选择通过“直供”方式供气的用户,泸州市城管局也对当地燃气经营企业作了协调工作,部分燃气经营企业也开始重新审视与天然气大用户企业的供气合同关系,逐步转变态度,并愿意协调管输费收费标准。


此外,回复中内容还值得关注的是,为了保障大用户自主选择供气方式的权利,泸州市城管局将争取在正在修订中的《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中将工业生产原料及燃料使用的工业企业纳入不适用范围,从而推动全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范围的调整,将以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燃料使用的工业企业从各区(县)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范围内划出。


大用户直供与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之间的争议存在已久,此次泸州将如何协调目前已经存在的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合法利益维护与保障大用户对用气方式之间的关系,值得我们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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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杨康宁代表:


首先衷心感谢您对泸州市城镇燃气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您提出的《关于保障我市天然气大用户企业选择供气方式的建议》(第S09040272号建议)收悉,我局作为主办单位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现就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政策规定情况


建议中提及到《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即“《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释义明确了‘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燃料使用’不适用于《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这一表述与现行《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中规定“‘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不适用本条例”的表述不一致。鉴于新的《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正在进行修订,省人大常委会目前已完成第二次审议,建议以最新的规定为准。


泸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燃气行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泸市府发〔2021〕1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自2021年9月20日起施行,五年有效。2024年12月,我局已邀请第三方单位完成《实施意见》后评估工作,待新的《条例》发布后同步进行修订。


二、工作开展情况


(一)深入调研企业用气现状。自收到建议以来,我局迅速行动,对辖区内以天然气作为燃料的天然气大用户企业进行了全面摸底调研。详细了解天然气大用户企业当前供气方式、用气成本、对“直供”“转供”的意愿以及在变更供气主体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等情况。经了解,部分天然气大用户企业表示希望能够拥有更多供气方式的选择权,以降低生产成本,但由于大部分天然气用气企业与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公司下属气源单位之间缺乏输气管道,需利用现有燃气经营企业投资建设的燃气管道,并就管输费收费标准问题作进一步协调。部分天然气大用户企业又因用气量不稳定,导致上游气源偏差结算可能增加更多成本,明确表示愿意维持现行方式。


(二)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及供气公司。与发改、经信密切沟通协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商讨如何简化天然气大用户企业“转供”改“直供”的审批流程,加大对直供气合同指标的协调力度。目前,已建立起常态化的沟通协调机制,共同推进相关工作。主动与天然气大用户企业所在地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协商,传达天然气大用户企业诉求,督促其积极配合天然气大用户企业变更供气主体的工作。尽管部分燃气经营企业存在顾虑,但在主管部门的协调下,燃气经营企业开始重新审视与天然气大用户企业的供气合同关系,逐步转变态度,愿意协调管输费收费标准


(三)大力开展政策解读与宣传。组织开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及相关政策的解读工作,广泛宣传市委、市政府关于强化天然气供应保障、支持天然气大用户“转供”“直供”的政策精神,营造良好的政策实施氛围。同时,建议使用燃气作为燃料的天然气大用户企业优先选择所在地特许经营的燃气经营企业,通过协商确定供气方式和价格,这样能有效避免同一区域燃气管道重复建设,增加用气成本和安全风险。若所在地无特许经营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从较近的上游气源方或燃气经营企业通过新建管道直接获取燃气。


三、下步工作计划


(一)推动政策调整。我局将联合相关部门积极向上反馈,争取在新《条例》中将工业生产原料及燃料使用的工业企业纳入不适用范围,推动全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范围的调整,将以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燃料使用的工业企业从各区(县)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范围内划出,保障天然气大用户企业自主选择“直供”和“转供”的权益


(二)持续加强协调服务。在新《条例》正式出台前,建立健全企业服务机制,为天然气大用户企业提供一对一的服务指导,帮助其在现行供气方式下积极协调降低天然气购入价格,或者帮助其解决在变更供气主体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争取让天然气大用户企业用气成本得到有效降低


(三)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其严格执行相关政策法规,合理利用现有燃气管道为企业提供直供燃气代输服务。对违反规定的燃气经营企业,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建立供气市场监测机制,密切关注天然气市场动态和价格变化,及时发现和解决供气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维护良好的供气市场秩序。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能在今后一如既往对我局工作给予关心支持,并提出宝贵意见。


                    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5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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