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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10年来城镇燃气领域反垄断监管全景式回顾与展望!

发布时间:2024-03-29 15:59
作者:《天然气技术与经济》彭知军; 李冬梅、

摘要


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反垄断执法力度,城镇燃气是公用事业的代表性行业,成为反垄断重点关注对象,该领域反垄断工作变得愈发重要。为了进一步做好城镇燃气领域反垄断工作,推动城镇燃气行业高质量发展,对我国城镇燃气领域反垄断监管进行系统回顾,总结其垄断行为的不同类型,梳理城镇燃气领域现有反垄断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分析城镇燃气领域反垄断执法典型案例,提出目前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


在城镇燃气领域反垄断现有工作的基础上,分别向政府监管部门、燃气行业协会、城镇燃气企业提出工作建议:

①政府部门可适时推动城镇燃气领域市场化改革,持续完善行业反垄断相关配套机制,反垄断监管机构和行业监管部门应全面落实科学监管,注重管罚平衡;

②以燃气协会为代表的燃气社会团体可倡导建立城镇燃气领域垄断行为防范制度,做好反垄断宣传和交流;

③城镇燃气企业可加强内部反垄断自查,不断完善反垄断合规制度体系,妥善应对用户投诉和反垄断调查,在合规前提下积极开拓发展空间。


关键词城镇燃气领域;反垄断监管;回顾;建议;高质量发展



引言


现代市场经济高效运行,需要有序竞争、公平竞争,方可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是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之一。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反垄断监管坚持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维护消费者利益为工作主线,取得显著成效,对垄断行为的规制已形成以《反垄断法》为核心,多项配套法规共同构建的反垄断法律制度体系。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完善,反垄断监管将持续强化,反垄断合规建设受到越来越多企业的重视202111月,国家反垄断局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正式挂牌。从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出发,促进反垄断合规可以减少垄断行为的发生,确保实现公平竞争;对于企业而言,实现反垄断合规,降低或消除反垄断法律风险和违法成本,也符合党中央高质量发展要求。


公用事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在现代经济运行过程中具有基础性地位,是政府反垄断监管的重点关注领域。城镇燃气是公用事业的代表性行业,垄断问题更显突出。我国持续加强城镇燃气领域反垄断监管,近年来政府部门先后制定或更新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部分城镇燃气企业的长期垄断行为损害用户权益,扰乱市场秩序,各地陆续开展针对城镇燃气领域垄断行为的专项整治


值得说明的是,《反垄断法》并不反对垄断地位本身,而是反对利用垄断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因而城镇燃气领域反垄断监管不仅具备全行业的普遍性,还需考虑城镇燃气领域的特殊性,回应其自身关切。


随着我国油气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反垄断监管的持续加强,城镇燃气行业机遇与挑战并存,及时回顾总结我国城镇燃气领域反垄断监管所取得的成果和经验,进而对政府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城镇燃气企业提出相关建议,对于进一步做好城镇燃气领域反垄断工作,保障企业合规稳定经营,促进我国城镇燃气行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城镇燃气领域垄断行为


1.1  城镇燃气领域垄断行为产生原因


城镇燃气是垄断行为高发领域,有独特的行业原因。


一是城镇燃气行业具有自然垄断属性。城镇燃气最主要的运输方式是通过管道运输,而管道运输又具有自然垄断属性,由此导致产生了特许经营制度,使得企业相对容易被认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而出于对城镇燃气工程及供用气安全的天然关注,企业的部分业务环节在短时间内难以完全开放,客观上会存在一些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问题。


二是特许经营制度带来一定盈利压力。城镇燃气管网作为重要的基础设施,前期投资大,回报周期长。市场化的特许经营制度打破了“旧垄断”,同时导致城镇燃气企业失去了地方政府补贴,特许经营企业的盈利来源主要是向用户收取相关费用,从而促使特许经营企业制造“新垄断”,搭售、不公平高价、拒绝交易,便成为其追求盈利甚至牟取垄断利益的工具。


三是城镇燃气领域反垄断缺乏完善的监管机制。在燃气下游市场,政府通过特许经营制度设置了市场准入门槛,在进入环节开放了竞争,但是对部分城镇燃气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了反垄断处罚,主要以《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在燃气企业进入市场之后,无论是管道燃气,还是瓶装燃气,目前的监管机制面临多方博弈,基于各市场主体间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城镇燃气领域反垄断监管机制尚不健全,亟待完善


1.2 城镇燃气领域垄断行为分类


城镇燃气领域存在诸多较为典型的常见垄断行为,且垄断行为贯穿于城镇燃气各业务环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管道燃气及瓶装燃气销售、城镇燃气工程安装、燃气增值服务、城镇燃气企业并购及合资成立企业等。


1.2.1 管道燃气垄断行为


管道燃气企业具有自然垄断优势,管道燃气常见垄断行为包括不公平高价、无正当理由搭售其它商品、采用不合理的燃气结算方式等。管道燃气反垄断监管主要是在市场准入环节引入特许经营制度,以及禁止将管道燃气供应的支配地位传导至其他相邻领域。


在管道燃气领域实施特许经营制度其实是在市场准入环节引入竞争,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者。一般情况下,燃气企业获得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后,即在规定区域的管道燃气供应市场具备市场支配地位,在特许经营期限和特许经营区域内无需再面临竞争。


1.2.2 瓶装燃气垄断行为


瓶装燃气垄断行为与管道燃气存在明显区别。一般情况下管道燃气企业实施特许经营,在当地供气范围内为独一家,占有垄断地位,反垄断执法机构关注的焦点在于管道燃气企业是否将其在管道燃气供应市场的支配地位传导到其他领域,排除或限制其他市场主体的竞争;


而瓶装燃气企业恰恰相反,一是不具有垄断优势,二是需要面临其他瓶装燃气企业的竞争,瓶装燃气领域常见垄断行为主要表现为同一地域的多个瓶装燃气企业是否联合签署垄断协议进而排除或限制市场竞争,以及设定不合理格式条款等。


1.2.3 燃气工程垄断行为


在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模式改革前,城镇燃气工程安装业务中的垄断行为实际上普遍存在,具体表现形式主要包括限定交易行为、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部分城镇燃气企业在其经营范围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垄断工程安装业务,或指定给关联方实施,此外,还强行规定燃气工程安装所需管材、阀门等主要材料设备由其供应。


1.2.4 经营者集中垄断行为


《反垄断法》禁止城镇燃气企业在项目投资并购及新设合资企业过程中违规实施经营者集中,并对经营者集中申报进行专门规范,且大幅提高对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处罚标准。城镇燃气企业应积极贯彻落实经营者集中申报的要求,防范由此引发的反垄断合规风险


近年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无条件批准了部分城镇燃气领域经营者集中案件,例如中石化长城燃气投资有限公司收购浙江省能源集团城市燃气有限公司股权案、广西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石化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等。


1.3 城镇燃气领域垄断行为的影响


城镇燃气领域垄断行为作为反垄断监管的重点对象,对城镇燃气用户及市场造成诸多不良影响,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城镇燃气企业限定交易和搭售行为侵犯了城镇燃气用户的自主选择权,进而损害其合法权益;其次,排除、限制了其他合法经营城镇燃气企业的公平竞争,无疑是扰乱了城镇燃气市场秩序;最后,加重了城镇燃气用户的经济负担,这在不公平高价垄断行为中表现尤甚。


基于上述原因,近年来城镇燃气企业相关业务日益受到反垄断监管部门关注,部分涉嫌垄断的城镇燃气企业已接受监管调查及天价处罚。



我国城镇燃气领域反垄断相关政策


城镇燃气反垄断监管已经有30年历史。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出台。同年,《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全民所有制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先后发布,前者规范了城镇燃气等公用事业企业限制竞争行为,后者明确城镇燃气等公用事业企业要加快转变经营管理机制,以更好满足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


此后,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步伐加快,政府出台政策引入竞争机制,其中,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作为引入竞争机制的主要手段之一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从1993年开始,“竞争”就一直是城镇燃气行业改革和监管的主题之一。从最初的政企分离、转换经营机制,到后来引入外国资本、民间资本和特许经营制度,城镇燃气行业的改革其实也是不断打破垄断、引入竞争的过程,同时也一直面临着冲突与博弈。


党的二十大指出,要完善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持续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将其作为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措施。此外,2022年和2023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均提出,要保证公平竞争政策落地实施,进一步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优化营商环境,以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近年来,我国政府部门持续加强城镇燃气领域反垄断监管,在更新城镇燃气领域反垄断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发布一系列相关政策文件。


2.1 相关法律及配套规章制度


2.1.1 相关法律


2.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9939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中的部分内容其实属于反垄断条款,而这些内容实际上对公用事业企业竞争行为作出了规定。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完成修订,自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及其配套规章成为规制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主要依据。


2.1.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20078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该法最新修订稿于202281日起正式实施。《反垄断法》明令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由反垄断执法部门责令涉事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为上一年度销售额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根据该法,城镇燃气企业不得擅自将其管道燃气供应的支配地位滥用至其他领域,损害燃气用户自主选择权,干预城镇燃气市场公平竞争。


2.1.2 配套规章制度


20233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台《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作为最新修订版《反垄断法》的配套规章,自2023415日起施行。


2.1.2.1 《禁止垄断协议规定》


垄断协议包括横向垄断协议行为、纵向垄断行为以及由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该规定共51条,对垄断协议认定、立案调查、豁免、中止或终止调查、处罚及公示等程序作出了详细规定


2.1.2.2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


经营者若具有主导商品价格和数量或排斥其他合法经营者进入该领域的能力,则称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该规定共45条,对授权与管辖、市场支配地位认定、表现形式及相关实体和程序内容作出了全面规定,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领域经营者应依法经营,不得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1.2.3 《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


行政性垄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限定交易;地区封锁;招投标地方性保护;排斥或限制合法经营者在当地开展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强制经营者开展垄断行为;出台含有排除、限制竞争等条款的规章制度。该规定共31条,对授权与管辖,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调查及处理建议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2.1.2.4 《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


该规定中的经营者集中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经营者合并;通过取得股权或资产以实现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通过签订合同等方式,实现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或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该规定为新增加内容,共78条,对经营者集中申报、经营者集中审查、限制性条件的监督和实施、对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调查、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此外,反垄断相关规章还包括《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等。针对经营者集中类型垄断行为,政府部门已出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办事指南》等文件。


2.2 城镇燃气领域反垄断合规指引


我国反垄断实施与执法进入新阶段,必将给城镇燃气企业运营带来全方位挑战。当务之急,城镇燃气企业要全面贯彻落实最新修订的《反垄断法》,确保城镇燃气相关业务依法合规和正常有序开展。


近期,湖北、海南、上海、天津等省市陆续出台反垄断合规指引。如《天津市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将城镇燃气行业列为重点监管领域,该《指引》指出,城镇燃气企业由于具备独占市场的自然垄断优势,应强化内部合规,加强企业业务管理,杜绝相关垄断行为,经营者可通过合规培训、合规审查、合规评估等方式进行日常合规管理。


2022617日,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更是针对公用事业行业出台了《公用企业反垄断合规指引》,该《指引》有助于提高公用企业对垄断行为的认识,防范因实施垄断行为导致的行政处罚或民事赔偿等法律风险,有利于维护公用事业行业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该《指引》是我国第一个专门针对公用企业的反垄断合规指引,对推动自然垄断行业的市场化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2023824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海南省公用企业反垄断合规指引》并附相关典型案例,为海南省内公用企业乃至城镇燃气企业开展反垄断合规管理提供了指导。由此可见,相较于其他行业的垄断,公用事业将是未来的反垄断工作重点。


2.3 其他政策文件


2.3.1 中央政策文件


2.3.1.1 《工商总局关于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突出问题的公告》


201648日,原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突出问题的公告》,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强调加强反垄断执法,切实维护公用事业领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强化水电气热等公用企业领域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整治力度。


2.3.1.2 《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


20196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建部、市场监管总局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明确禁止城镇燃气企业垄断城镇燃气工程安装业务,或指定关联方实施工程安装业务,扰乱当地城镇燃气工程安装市场的公平竞争。文件指出,相关部门要持续开展城镇燃气工程安装领域反垄断执法,严厉制裁涉案企业违法行为


2.3.1.3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2019108日,《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出台。其中第二十一条指出,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明确禁止垄断、不正当竞争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违法行为,持续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3.1.4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征求意见稿)》


2023512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征求意见稿)》,该条例分为总则、审查内容、审查程序、监督保障、附则等5章,共41条,新增对审查内容的整体要求,对市场准入和退出、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等四方面审查内容进行完善。


此外,202311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旨在加强跨部门综合监管,持续维护市场环境公平有序,进一步降低部分制度性交易成本。可见今后反垄断将面临更加广泛的监管,城镇燃气企业应加快反垄断合规建设。


2.3.2 部分地方政策文件


202045日,合肥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反垄断执法的公告》,明确要重点查处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事业领域的经营者达成、实施的协同涨价,限制产量,分割市场,联合抵制,固定或限定转售价格等垄断协议,以及不公平高价,拒绝或限定交易,强行搭售或附带不合理交易条件,给予消费者差别待遇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为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营造公平市场环境。


2022926日,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管道燃气领域反垄断和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城镇管道燃气领域反垄断专项行动,系统排查全省城镇燃气企业强迫或限定交易、强行搭售或附带不合理交易条件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以及政府主管部门未经规定程序,直接授予城镇燃气企业特许经营权等行政垄断行为


我国城镇燃气领域反垄断部分政策文件

序号
发文时间
文件名称
文号
发布机关
1
2016年4月8日
《关于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突出问题的公告》
工商竞争字〔2016〕54号
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
2018年4月18日
《关于2018年继续深入开展整治公用事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突出问题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
国市监竞争〔2018〕21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3
2019年4月3日
《关于督促做好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执法工作的通知》
国市监反垄断〔2019〕24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4
2019年6月26日
《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5
2019年6月27日
《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
发改价格〔2019〕113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委
6
2019年10月8日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国务院令第722号
国务院
7
2021年8月10日
《关于印发〈天津市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的通告》
津市场监管垄〔2021〕3号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8
2022年7月16日
《关于开展水电气暖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2〕111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委
9
2022年9月26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管道燃气领域反垄断和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
/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城镇燃气领域反垄断案例


3.1 案例分类统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一司主管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工作,城镇燃气领域反垄断相关案例在反垄断一司官网上也多有发布。本文搜集分析了自2012年以来见诸报道的52件城镇燃气领域反垄断执法案例,其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1件,比例为60%;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13件,比例为25%;实施横向垄断协议7件,比例为13%,实施纵向垄断协议1件,比例为2%,实施垄断协议合计8件,比例为15%。具体见表2


表2近十年我国城镇燃气领域反垄断案件统计表

序号
类型
数量
占比
1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31
60%
2
实施垄断协议
横向
7
13%
3
纵向
1
2%
4
行政性垄断案例
13
25%
5
合计
52
100%


3.2 典型案例分析


3列示了近年来我国城镇燃气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垄断协议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三类部分典型案例。


3.3.1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例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城镇燃气领域垄断行为中最为常见的类型,反垄断执法处罚力度也最大。城镇燃气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主要表现包括:(1)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强制交易或者搭售;(2)剥削性滥用行为,即经营者通过设定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或价格等获取超额利润的行为;(3)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4)通过选择性交易控制市场;(5)价格歧视,设置不同交易价格区别对待交易者。


3中,青岛某燃气公司以“不能保障稳定供气”等为由强制向工商业户收取“预付气费款”,属于第(2)条设定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损害用户权益。《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否则应由反垄断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金额为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


湖北省5家天然气公司违法事实则属于以上第(1)(2)(3)条,被处以高额罚款,充分体现了城镇燃气领域的反垄断执法处罚力度。盐城市某燃气公司在格式合同中规定不合理条款,与当地燃气管理条例及特许经营协议规定不符,违法行为情节较为轻微,且能积极与执法部门沟通,主动整改且有效,执法部门最终中止调查,免予处罚。


3.3.2 禁止垄断协议案例


城镇燃气领域中的纵向垄断协议案例相对较少,黑龙江省两家天然气公司与下游压缩天然气母站经营者达成并实施限定转售压缩天然气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排除、限制了天然气产品的市场竞争,即属于纵向垄断。


横向垄断协议多发于瓶装燃气销售或燃气物资联合采购等情形。例如,多家液化石油气经营者签署垄断协议,达到分割市场或联合经营的目的,继而提高燃气销售价格,侵犯燃气用户权益。表3中,内蒙古3家液化石油气公司签订承包合同,将当地具有竞争关系的液化石油气市场归一个经营者承包,使当地变成了一个没有竞争关系的市场,同样违反《反垄断法》。目前,燃气物资联合采购类反垄断案例未见发布。


3.3.3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例


3中,四川省G县住建局在没有相关技术规范依据的情况下,要求该县非居民用户统一安装集中式燃气报警装置控制系统,并擅自指定三家燃气公司实施燃气报警装置安装,剥夺了非居民用户的自主选择权,排除、限制了燃气报警控制系统经营者之间的公平竞争,违反《反垄断法》相关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此外,广东省Z市住建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一案涉及Z市住建局、Z市燃气办以及Z市燃气协会,也说明城镇燃气领域反垄断执法范围较广,企业、协会、政府部门均有可能成为垄断执法对象


此外,违规实施经营者集中同样是反垄断监管的重要对象。在当前城镇燃气市场整合趋势下,经营者集中申报不可忽视。目前,城镇燃气企业已开始意识到开展经营者集中申报的重要性,并将其作为项目投资并购或成立合资公司的前置条件。整体而言,近年来城镇燃气行业经营者集中申报简易案件并不多,主要集中在天然气生产与供应、LNG接收站、LNG进口等领域。


城镇燃气企业一旦被认定存在垄断行为,不仅要被没收违法所得,还必须立即停止相关违法行为,原有经营管理、安全服务等业务模式也需要进行及时必要的调整。部分城镇燃气企业是上市公司,反垄断执法部门给予的处罚结果也将向社会公示,可能波及资本市场,上市燃气公司不仅面临处罚和没收违法所得,公司股价和市值可能受到反垄断调查和处罚的影响,潜在风险巨大。


表3 近年我国城镇燃气领域反垄断典型案件

序号
违法主体
公布时间
垄断行为类型
具体违法事实
罚款(万元)/处理措施
1
青岛市某燃气公司
2016年3月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以“不能保障稳定供气”等为由强制向工商业户收取“预付气费款”,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682
2
湖北省5家天然气公司
2016年7月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一是在管道燃气工程安装过程中,限定交易;二是强制搭售燃气安装建筑材料;三是燃气工程安装费明显高于实际成本,收取不公平高价。
296
3
盐城市某燃气公司
2019年2月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向用户提供的格式合同部分条款违反《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及《盐城市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侵害用户权益。
中止调查
4
青海省某燃气公司
2020年5月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要求用户申请用气时必须购买其销售的壁挂炉,强行搭售燃气用具。
446
5
南京市某燃气公司
2023年1月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强行搭售燃气保险、燃气用具等产品;针对开发商超配套范围工程、非居民燃气管道工程收取高价安装费。
2084
6
内蒙古3家液化石油气公司
2017年7月
实施横向垄断协议
签订承包合同,将当地具有竞争关系的液化石油气市场归一个经营者承包,使当地变成了一个没有竞争关系的液化石油气市场。
终止调查
7
黑龙江省2家天然气公司
2018年7月
实施纵向垄断协议
2家公司与下游CNG母站经营者达成并实施限定转售CNG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排除、限制了天然气产品的市场竞争。
8406
8
广东省Z市住建局及其燃气办
2018年6月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批准市燃气协会行业自律准则,其中包含分割瓶装燃气市场,排除、限制竞争,通过强制燃气企业加入燃气协会、收取保证金等方式保障实施的内容;下属市燃气办设置不合理市场准入条件,限制消费者自由选择权。
终止调查
9
四川省G县住建局
2023年6月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要求全县非居民用户统一安装集中式燃气报警器装置控制系统,并由指定的三家燃气公司实施。
终止调查



存在问题及建议


4.1 城镇燃气领域反垄断存在的问题


4.1.1 城镇燃气行业监管与反垄断监管存在冲突


城镇燃气行业监管适用的法律依据和执法程序与反垄断监管存在一定差异,前者主要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各省市各自制定的燃气管理条例或办法,而后者主要依据《反垄断法》及其配套规章,由此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可能造成行业监管与反垄断监管之间的冲突。在城镇燃气行业监管过程中,若未进行必要的反垄断合规和公平竞争审查,可能会违反《反垄断法》或公平竞争审查。同样,反垄断监管若未严格依据行业相关管理条例进行,也可能给城镇燃气行业监管带来不利影响。


4.1.2 城镇燃气领域反垄断法律规制体系不完善


目前,城镇燃气领域反垄断主要依据《反垄断法》及其配套规章,我国尚未颁布专门针对城镇燃气领域反垄断的法律法规。随着反垄断监管的持续加强,城镇燃气领域反垄断执法案件数量可能迎来上升趋势,然而部分城镇燃气企业经营者反垄断意识仍然不足,缺乏必要的法律修养固然是一方面,另一方面也因为城镇燃气领域反垄断法律规制体系不够完善,缺乏有针对性的反垄断法律法规,从而未对从业人员形成有效警示。


4.1.3 城镇燃气企业尚未建立反垄断合规体系


城镇燃气企业一旦受到反垄断制裁,将给城镇燃气企业带来显著损失,一方面是罚没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同时也会影响城镇燃气企业原有运营模式。尽管如此,从暴露的城镇燃气反垄断案件来看,很多企业目前仍未搭建反垄断合规体系,内部也缺乏反垄断管理制度,对城镇燃气领域反垄断合规相关培训和反垄断内部专项排查不够重视,遑论建立反垄断合规风险识别预警机制,既无杜绝反垄断行为发生的“防火墙”,也无应对反垄断行为偶然出现的“报警器”,在城镇燃气领域不断加强反垄断监管的背景下,最终吞下反垄断制裁的“苦果”。


4.2 相关政策建议


4.2.1 政府部门


4.2.1.1 推动城镇燃气领域市场化改革


城镇燃气行业特许经营实现了市场准入阶段的竞争,但取得特许经营权以后,特许经营区域内无法形成燃气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这是造成垄断的原因之一。对于政府部门而言,应持续推进城镇燃气领域市场化改革,全面认识燃气全产业链发展现状,妥善把握行业发展与公共利益的关系,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改革思路,持续加强中间环节监管,着力推动建设统一开放与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从根本上消除垄断易发、频发的政策与体制环境


例如,通过“一张网”整合和瓶装气联营,统筹区域内资源,实现燃气管网、瓶装气储配站统一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压实城镇燃气企业主体责任,在产生规模效益、降低用户成本的同时,提升燃气稳定供应能力和整体安全管理水平。


4.2.1.2 完善城镇燃气领域反垄断相关配套机制


《反垄断法》及其配套规章制度目前仍是规制企业垄断行为的核心依据。对于城镇燃气领域,应根据《反垄断法》及其配套规章体现的精神和原则,谋划建立适应于城镇燃气领域反垄断的专门配套机制。现阶段为政府定价的,应落实成本监审和相关服务定价机制,辅之以行业规范。此外,应全面总结近年来城镇燃气领域反垄断执法经验,制定城镇燃气领域反垄断指南,以满足《反垄断法》及相关法规实施需要,进一步规范城镇燃气企业生产经营,切实增强城镇燃气领域反垄断法律法规的可执行性。


4.2.1.3 落实科学监管,注重管罚平衡


城镇燃气领域反垄断监管机构和行业监管部门应优化部门间协调机制,明确各自监管边界,防止过度监管,着力保护城镇燃气企业经营自主权,致力于形成科学监管、管罚平衡机制,建立城镇燃气行业管理和反垄断执法互动体系,突破“制度打架”瓶颈,促进城镇燃气行业良性发展。


4.2.2 燃气社会团体


4.2.2.1 建立城镇燃气领域垄断行为防范制度


燃气协会是行业专业性非盈利社会团体,能够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各地燃气协会可组织城镇燃气企业根据《反垄断法》及其配套规章,结合自身经营工作实际进行自查,及时发现潜在风险并立即纠正,探索建立城镇燃气领域垄断行为防控机制。加大城镇燃气领域反垄断执法案例曝光力度和频率,推动政府相关部门切实履行公平竞争审查主体责任,督促各企业提高合规经营意识


4.2.2.2 做好城镇燃气领域反垄断宣传和交流


燃气协会与众多城镇燃气企业联系密切,可支持城镇燃气企业不断完善自身反垄断合规制度。通过开展反垄断调研,举办反垄断论坛或讲座,发布反垄断报告或宣传册等方式,大力宣传城镇燃气领域反垄断最新政策动态、执法案例,在促进从业人员反垄断自律意识及防范能力提升的同时,教育广大燃气用户勇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城镇燃气企业积极开展社会监督。此外,主动与政府相关部门、城镇燃气企业保持有效沟通,做好咨询和评估工作。


4.2.3 城镇燃气企业


4.2.3.1 加强企业内部反垄断自查


城镇燃气企业要加强内部反垄断自查,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开展工作:一是着力加强企业内部反垄断合规相关培训,提高全员反垄断意识;二是综合评估企业内部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文件,适时完善;三是全面开展企业内部反垄断排查,隔离风险点;四是重新梳理工程安装各环节,确保无违规收费项目;五是尽快建立反垄断合规风险识别预警机制。


其中,建立反垄断合规风险识别预警机制强调两个方面:一是要动态管理;二是要将与反垄断紧密相关的员工作为重点提醒对象,定期复训,包括对日常文书、合同等进行反垄断合规审查。表4列示了城镇燃气企业反垄断风险自查内容及依据。


表4 城镇燃气企业反垄断风险自查表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1
市场开发、客服管理制度流程及业务表单
未制定市场开发、客户服务等相关制度、流程及表单。
是否制定相关制度、流程及表单,包括但不限于报装流程、户内安装、安检、维修、偷盗气稽查、投诉等。
2
市场开发、客户服务等相关制度、流程及表单等内容存在明显不合法内容。
检查是否存在明显不合法、强制性收费、侵犯用户自主选择权等内容。
3
是否存在垄断行为
让用户承担红线外燃气管道的建设费用,并约定其产权属于燃气公司;强行要求居民用户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等。
抽查《管道燃气工程委托建设合同》、附件及签订谈判记录(如有),查看是否约定相关内容。
4
规定非居用户用气结算数量按照燃气表读数上浮一定幅度,或者按照一定修正系数重新计算后作为结算数量;针对非居用户收取押金、保证金等,且不进行滚动结算;要求使用IC卡的非居用户额外支付保证金、押金等,且不能抵扣气款。
抽查《供用气合同》、附件及签订谈判记录(如有),查看相关约定。
5
搭售燃气具。
抽查增值业务合同、文件等记录,查看是否体现平等自愿原则、是否与供气服务捆绑等。
6
对用户安装及开通管道燃气设置障碍,附加不合理条件等。
要求提供用户报装和通气条件规定,如报装表单、通气表单、开工单等,查看是否附加不合理条件。
7
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未取得保险代理资质的情况下,代收燃气用户购买保险的费用,并收取业务代理费。
抽查保单内容(包括销售主体、保单落款、抬头、是否存在保险公司宣传用语等),保费是否进公司账目。
8
夸大宣传、虚假宣传、贬低其他竞争对手等情况。
抽查对外签订的各类表单;查看宣传册、宣传栏、公众号推送内容等。
9
是否存在滥收费行为
收取管道燃气工程安装费时未执行物价文件规定,而是通过谈判等方式提高收费标准;超实际设计,通气后再向用户收取增容费,重复收费;额外收取接管费、接口费、容量气价等费用。
抽查居民用户《管道燃气工程委托建设合同》的收费标准。
10
对部分非居用户执行计划内气价和计划外两种不同气价,对计划外用气量超标准收费。
抽查非居用户《供用气合同》的计费依据。
11
针对燃气延伸服务,未按照物价部门核定或备案标准收费,不属于政府定价的未到物价部门备案或未进行社会公示等程序。
抽查燃气延伸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依据。
12
居民用户燃气表使用寿命到期更换时,要求用户承担换表费用。
抽查居民用户换表收费情况。


4.2.3.2 完善企业反垄断合规制度体系


城镇燃气企业在日常业务开展过程中若要避免垄断行为,需根据自身实际建立反垄断合规制度体系,保证制度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以防控反垄断法律风险,最大程度降低因反垄断执法导致的费用支出。


此外,应结合当地反垄断法律制度及执法变动情况,持续予以修正和完善。若已建立反垄断合规制度,应能在反垄断调查中对调查组起到先入为主的“美化”功能。此外,城镇燃气企业应大力倡导合规文化,做好守法经营。同时,更加重视包括反垄断合规在内的业务整体合规,如数据合规、劳动人事合规、运营合规等。


4.2.3.3 妥善应对用户投诉和反垄断调查


随着燃气用户反垄断意识的提升,城镇燃气企业如果长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侵犯用户权益,势必导致用户投诉,在当前自媒体发达的条件下,更易形成负面舆情,触发监管部门对涉事企业启动反垄断执法调查。


因此,城镇燃气企业应高度重视用户投诉,对用户所反映问题进行全面风险评估和迅速稳妥处置,降低或消除不利影响。针对政府监管部门启动的反垄断调查,城镇燃气企业应积极配合,及时告知企业专职合规岗位人员,认真评估执法风险,周密制定整改措施,立行立改,创造从轻处罚的条件。


4.2.3.4 在合规前提下积极开拓发展空间


加强城镇燃气领域反垄断监管,给城镇燃气企业带来的最直接的挑战就是企业盈利来源进一步规范。城镇燃气企业应在业务整体合规的前提下,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保存量、创增量、防风险,推动企业稳健发展。


一是完善合规管理体系,确保现有燃气主业和增值业务免受处罚;二是稳步推进城镇燃气项目投资并购或区域一体化整合,做好经营者集中申报,争取适度外延式增长;三是围绕用户消费升级,研究利用各类资源、平台和商业模式建立健全立体化服务体系,着力挖掘涉及燃气的增值业务潜力,实现内生式增长;四是发展燃气平台经济要注意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和隐私,预防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侵犯用户隐私导致的反垄断违规。



结束语


城镇燃气行业因其自然垄断属性、特许经营制度带来的盈利压力及相关监管机制不完善等原因,成为垄断行为高发领域。垄断行为主要分为管道燃气垄断、瓶装燃气垄断、燃气工程垄断及燃气企业经营者集中四种类型,侵犯城镇燃气用户自主选择权,扰乱城镇燃气市场秩序,最终加重城镇燃气用户的经济负担。


近年来政府部门针对城镇燃气领域反垄断发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以城镇燃气为代表的公用事业行业成为反垄断工作重点。城镇燃气领域反垄断典型案例包括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垄断协议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三类,其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最为常见,执法处罚力度也最大。目前城镇燃气领域反垄断还存在行业监管与反垄断监管时有冲突、城镇燃气领域反垄断法律规制体系不完善、城镇燃气企业尚未建立反垄断合规体系等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政府部门可适时推动城镇燃气领域市场化改革,持续完善行业反垄断相关配套机制,反垄断监管机构和行业监管部门应全面落实科学监管,注重管罚平衡;以燃气协会为代表的燃气社会团体可倡导建立城镇燃气领域垄断行为防范制度,做好反垄断宣传和交流;城镇燃气企业可加强内部反垄断自查,不断完善反垄断合规制度体系,妥善应对用户投诉和反垄断调查,在合规前提下积极开拓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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