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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不配送瓶装液化气?属实!

发布时间:2024-03-07 13:48

( 来源: 都安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高层建筑禁止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通告


液化石油气是一种容易燃烧爆炸的可燃气体,其爆炸下限约2%以下,比重为空气的1.5~2倍,火灾危险性大。它通常以液态方式贮存在受压容器内,当容器、管道、阀门等设备破损而泄漏时,将迅速气化,遇明火就会燃烧爆炸。 瓶装液化石油气火灾危险系数高,一旦泄漏会迅速气化,容易发生严重爆炸事故。高层建筑在人员疏散、扑救火灾上难度较高。液化石油气使用不当或气罐、液化气灶管老化,都极易引发火灾。高层建筑不像平房那样容易疏散。不仅垂直疏散不容易,而且火焰易于向周围扩大蔓延。再加上烟害,将会造成惨重的损失和重大伤亡。其特点是:

(1)蔓延途径多,火势迅猛。

(2)人员疏散困难,发生火灾易于造成严重伤亡。

(3)扑救困难。

国家规定高层建筑禁用瓶装石油液化气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5.4.16 高层民用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条文说明》5.4.16 鉴于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大和高层建筑运输不便,运输中也会导致危险因素增加,如用电梯运输气瓶,一旦可燃气体漏入电梯井,容易发生爆炸等事故,故要求高层民用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作燃料的部位,应采用管道集中供气。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高层民用建筑内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禁止违反燃气安全使用规定,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备和用具。高层民用建筑使用燃气应当采用管道供气方式。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地下部分使用液化石油气。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12  8.4.5 住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内严禁设置液化石油气用气设备、管道和气瓶。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内不得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 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在管道燃气覆盖范围内,鼓励、支持使用管道燃气。具备管道燃气供气条件的高层民用建筑,应当采用管道燃气供气。

《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高层建筑内放置气瓶,使用瓶装燃气的行为,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贯彻以上相关法律法规,自即日起禁止在高层(建筑高度大于27米)民用建筑内使用瓶装液化气。如违反相关规定,继续在高层民用建筑物内使用瓶装液化气,相关执法部门将依法严厉查处;造成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都安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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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彩云客户端)

近期,市新闻传媒中心热线经常接到市民来电,询问为什么液化气公司不向高层建筑用户配送瓶装液化气。记者从相关方面获悉,自去年11月开始,我市所有县(市、区)正式取消自提购气,实行瓶装液化气统一配送到户,其中包括不向高层建筑用户配送瓶装液化气。



禁止向高层用户配送瓶装液化气

去年下半年,市区周先生将位于铁路金华西站附近的耀华大厦12楼进行重新装修,春节后入住。因为厨房之前一直使用钢瓶液化气,重新装修后,周先生新购了燃气灶具,没有加装电磁炉灶台。他打电话给燃气公司要求配送瓶装液化气,结果被告知七层以上高层住宅用户不提供配送服务。

记者就此咨询金华市液化气有限公司,公司综合部工作人员答复,对高层用户确实不提供配送服务,因为不符合消防安全用求,这一规定从去年11月就开始实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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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消防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介绍,瓶装液化石油气的主要成分性质属于危险化学品,通常贮存在受压容器内,当容器、管道、阀门等设备破损而泄漏时,将迅速气化,遇明火就会燃烧爆炸,其运输、储存和使用均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控,规范安全运输、储存和使用等行为,有效消除安全风险隐患,切实防范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浙江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有关“逐步取消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自提”的要求,金华市所有县(市、区)中,义乌市已于2022年7月20日全面取消瓶装液化气自提购气,其余县(市、区)均于2023年9月、10月陆续发布取消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自提的公告,并设置了1—2个月不等的过渡期,于11月1日正式取消自提实行统一配送。


在正式取消自提购气实行统一配送到户之前,我市各县(市、区)均发布的《关于取消瓶装液化气自提购气的通告》,所依据的有关规定为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等。



高层建筑禁用瓶装液化气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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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用电梯运输瓶装液化气,一旦液化气泄漏进入电梯中,因为空气不流通,很容易发生严重爆炸事故。高层火灾存在“烟囱效应”,容易形成强对流。发生火灾后,烟气通过楼梯间、管道井、玻璃幕墙缝隙等部位快速竖向蔓延,可将整个建筑物迅速引燃。同时高层建筑体量庞大、功能复杂、人员密集、危险源多。一旦发生火灾,人员疏散和火灾扑救存在较大难度,易造成严重伤亡。

另据了解,高层建筑禁止使用瓶装液化气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5.4.16规定,高层民用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

鉴于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大和高层建筑运输不便,运输中也会导致危险因素增加,如用电梯运输气瓶,一旦可燃气体漏入电梯井,容易发生爆炸等事故,故要求高层民用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作燃料的部位,应采用管道集中供气。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12)8.4.5规定,住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内严禁设置液化石油气用气设备、管道和气瓶,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内不得使用瓶装液化气。

令部分高层住宅用户尴尬的是,由于建成年代较久,这些房屋厨房大都没有通风窗户和防火隔断门,按照《燃气用户设施安全检查标准》中“居民用户暗厨房不应使用燃气”这一规定,以及《居民和商业用户管道燃气管理导则》中“厨房为无直接对户外的门或窗的暗厨房,或窗户仅供采光的厨房不得使用燃气”,这些高层住宅采用管道集中供气也存在很大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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