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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价改!非居民有条件按月联动,居民半年或一年联动!调价公示不低于10天

发布时间:2024-01-26 17:05

编者按:日前,福建省发改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立健全我省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工作的通知》,对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范围、联动周期、联动方式、联动幅度限制、联动程序、激励约束机制、信息公开制度、保障措施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是指终端销售价格与燃气企业采购价格(含运输费用)实行联动。在联动周期方面,通知明确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原则上按季度或月度联动,目前联动周期为半年及以上的,因地制宜逐步过渡到按季度联动,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按月联动。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可按半年或一年联动。


终端销售价格应根据采购价格变动相应调整,价格低的气源优先保障居民用气。联动方式包括按实际采购价格联动与按预测采购价格联动,同时要求建立偏差校核机制,对预测采购价格与实际采购价格的差异部分,纳入后期联动统筹考虑。


在联动幅度方面,原则上居民用气第一阶梯价格单次上调不超过每立方米0.5元,未调金额纳入下一联动周期统筹考虑。


通知鼓励各地探索建立标杆采购价格等激励约束机制,推动燃气企业积极优化采购渠道、降低采购价格。


通知特别强调政策的宣传引导。在建立健全联动机制时,要同步制定工作应急预案,适当开展正面宣传,引导公众形成理性认识;调整终端销售价格时,务必要留足调价方案公布和执行的间隔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0天,及时回应各方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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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立健全我省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工作的通知

闽发改价格〔2023〕503号


各设区市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持续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的决策部署和省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促进终端销售价格灵敏反映市场供需变化,保障城镇燃气安全稳定供应,保障群众安全、合理、充足的天然气需求,现就做好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工作通知如下:


一、联动机制主要内容


(一)联动范围。终端销售价格与燃气企业采购价格(含运输费用)实行联动。采购价格不区分气源价格形式,原则上按照同一城市(县)内燃气企业采购的全部气源加权平均价格确定。当采购价格明显高于周边地区采购价格或当地主要气源平均价格时,可不予联动或降低联动标准。


(二)联动周期。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原则上按季度或月度联动。目前联动周期为半年及以上的,因地制宜逐步过渡到按季度联动,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按月联动。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可按半年或一年联动。


(三)联动方式。终端销售价格根据采购价格变动相应调整,价格低的气源优先保障居民用气。各地可结合实际确定终端销售价格与上期实际采购价格或当期预测采购价格进行联动。


按实际采购价格联动时,应严格审核燃气企业购气合同和发票,根据企业实际发生的采购成本计算采购价格。


按预测采购价格联动时,要根据燃气企业已签订合同明确的未来天然气采购量价情况和往年同期用气需求情况等,对采购价格进行合理预测。同时建立偏差校核机制,对预测采购价格与实际采购价格的差异部分,纳入后期联动统筹考虑。


(四)联动幅度限制。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上调应坚持平稳从紧原则,设置上调幅度限制,避免过度增加居民用户负担。各地可考虑当地居民承受能力并参考往年调价情况,设定调价金额或幅度上限,原则上居民用气第一阶梯价格单次上调不超过每立方米0.5元,未调金额纳入下一联动周期统筹考虑。当天然气市场价格持续大幅上涨,可能对居民生活和经济平稳运行产生严重不利影响时,可暂时中止联动。居民用气价格下调调整幅度不限。国家和省对天然气价格调整另有政策规定的,不受联动机制限制。


(五)联动程序。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由各地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实施。首次建立居民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应严格履行听证程序,依据已经生效实施的联动机制制定具体价格水平时,可以不再开展定价听证。各地可综合考虑当地气源特点、用户结构和市场状况,合理优化实施联动的工作流程,并报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可在联动机制工作流程中明确,当调整金额或幅度在规定的范围内时,由价格主管部门按联动机制直接调整终端销售价格,不再报当地人民政府,提高联动时效。


二、建立健全价格信息公开制度


燃气企业要按照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求,按时报送采购的所有天然气价格信息,并在企业门户网站或营业场所定期公开购气来源、购气批次数量、采购价格等信息。燃气用户需了解燃气企业采购气源相关信息的,可以向燃气企业查询。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天然气企业公开的价格信息进行抽查核实。各地制定和调整终端销售价格,应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探索建立燃气企业激励约束机制


鼓励各地探索建立标杆采购价格等激励约束机制,推动燃气企业积极优化采购渠道、降低采购价格。当实际采购价格高于标杆采购价格时,高出部分不疏导;当实际采购价格低于标杆采购价格时,低于标杆采购价格部分由燃气企业与用户分享。标杆采购价格的确定应当充分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落实属地责任,稳步建立健全联动机制,依法依规有序开展公开听证和价格联动工作。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统筹,既要做好市本级联动机制的建立健全,还要强化工作督导,指导县(市、区)周密制定工作方案,保障机制顺畅运行。各设区市在建立完善联动机制前,要将工作方案报省发改委,各县(市、区)的工作方案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告省发改委。工作方案主要包括:联动机制主要内容、工作进度安排、政策宣传引导方案等内容。各地应当通过不予上调、给予一定免费气量等方式保障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革命五老”等人员家庭基本生活用气需求。


(二)注重宣传引导。各地在建立健全联动机制时,要同步制定工作应急预案,适当开展正面宣传,引导公众形成理性认识;在按机制调整终端销售价格时,要充分说明调整原因和依据,务必要留足调价方案公布和执行的间隔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0天,及时回应各方关切,并要求燃气企业广泛告知用户,有序安排购气,保障平稳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妥善处理并向当地政府和省发改委报告。


(三)强化价格监管。各地要加快完善城镇燃气管网配气价格核定和校核调整工作,配合有关部门严肃查处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哄抬价格,擅自提高天然气销售价格、违规收取燃气工程安装费,以及企业间串通涨价等违法行为,维护天然气市场秩序。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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