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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一氧化碳中毒,燃气公司被法院认定无需担责,只因做对了这一点

发布时间:2024-01-05 13:56
作者:能源合规 杨铖
冬天是用户使用燃气不当致一氧化碳中毒的高发季节。燃气企业应当积极宣传用气安全,并以短信、公众号、官网、公益广告等方式对市民就用气安全进行日常提醒。同时,也要加强用气安全的巡查排查,督促用户整改用气隐患。如果燃气企业这些日常工作没有做到位,用户端事故发生后很可能被牵连,因为在燃气用户使用燃气不当致一氧化碳中毒的案件中,受害一方提起诉讼时是大概率会将燃气公司列为被告的,而燃气公司验收通气与例行检查工作存在薄弱环节较多,也极大概率会被判承担一定责任。

首先以2023年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2年度民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之二:王某、余某某与王某杰、重庆某燃气公司等生命权纠纷案【案号:(2022)渝05民终431号)】为例(简称“重庆案”),我们讲讲一般情况下法院如何处理。
案件中两人在出租屋内因燃气热水器燃烧不充分产生一氧化碳而中毒死亡,其中一死者父母提起生命权、燃气安全事故、侵权损害赔偿诉讼,将房屋出租人、燃气公司一并列为被告。案件一审法院并没有支持原告对燃气公司的诉讼请求。但是二审法院改判了,燃气公司赔偿10%。

此前我们公众号文章也有分析《租户燃气中毒死亡,业主被判赔30%,燃气公司被判赔10%》。

案件中,燃气公司辩称:1、燃气公司与本案无因果关系。燃气公司供应的天然气主要成分是甲烷,不含一氧化碳,不会造成房屋内人员一氧化碳中毒。2、燃气公司已经履行了检查义务,合理适当协助用户完成了对户内安全检查工作,并在相关告知书中告知了安全隐患及安全须知,对本案不存在任何过错。3、燃气公司也在案涉房屋所在楼栋张贴了用气安全须知,并通过各种形式进行了安全用气告知和宣传。综上,燃气公司与本案无关系、也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但是,二审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燃气公司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本案中,燃气公司过错如下:

第一,没有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对燃气具进行验收后开通,即存在违规开通燃气行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法规均规定了燃气热水器的安装、验收和天然气开通条件。本案中燃气具违规安装在居室,安装排气管没有执行规范将排气管伸出墙体外。燃气公司存在违规开通天然气的过错,为事故的发生开启了危险源。

第二,燃气公司例行检查时存在疏忽大意和处置不力的过失。在2017年、2019年的例行检查中,仅仅检查出楼下厨房违规的问题,并没有发现楼上燃气热水器安装的严重问题(注:2021年2月24日再次入户检查时因无人未能入户,在门口处张贴了燃气公司到访不遇卡)。其对厨房违规两次下发整改通知后并没有督促整改,也没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停气处理,使得危险继续存在。

因此,燃气公司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法院遂判决燃气公司也要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类似的案例,燃气公司承担10%左右的责任是有可能的。但也有个别案件中,燃气公司可以获得法院支持,完全不用承担责任。

在另一起极类似的案件,骆某、某燃气公司与胡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案号:(2020)粤13民终8116号】案中(下称“广东案”),两名受害人在一出租房屋中紧闭门窗使用燃气热水器,致一氧化碳中毒,其中一人身亡,其父母提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诉讼。

一审中,原告以燃气公司未能提供安全的天然气为由主张燃气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而一审法院认为燃气公司对受害人对死亡结果亦承担约10%的损害赔偿责任,理由有三:

1.用户签名处并非业主或租户本人签名(注:法院查明,案涉《安全用气知识讲解要点》载明,用气人应配合燃气公司安全用气检查、用气地点要随时保持通风良好,严禁紧闭门窗等安全用气须知,安全用气知识讲解确认处有打钩确认“是”,用户(陪检人)签名处有“邓某”的手写签名,安检员签名处有“潘某”的手写签名);

2.燃气公司应在用气处粘贴明显的安全用气提示;

3.案涉事故发生后,未出具公开的检查报告对检查过程和结果进行解释说明,也未申请对案涉事故中的一氧化碳积聚原因进行鉴定。

二审法院改判燃气公司不用承担责任。理由是:

依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燃气公司具有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职责。本案中,燃气公司事先发布通知后于2018年7月25日对涉案房屋入户检查,从检查的照片可见燃气公司对热水器、燃气灶进行了检查,排气管伸出窗户外且没有下垂。事发时排气管呈下垂状态,推断为在燃气公司检查之后用户使用过程中发生,但用户没有及时处理或者通知燃气公司进行处理。

虽然燃气公司的《居民用气燃气设施安全检查记录表》和《安全用气知识讲解要点》用户签名处并非燃气用户本人(即中毒的事主二人),但燃气公司已经提前通知对方做好入户检查的准备,燃气用户没有配合检查的过错不应当由燃气公司承担,故应当认定燃气公司已经履行上述职责。

燃气公司供应的燃气为天然气,而天然气的主要成分是甲烷。受害人胡的死因符合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可以排除因天然气中毒死亡。原告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燃气公司对受害人的死亡结果具有过错,燃气公司上诉主张其无需承担责任,本院予以支持。

评 析: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以上案件只是过去发生的个案,而过去法院会那样裁判,并不能代表现在或者以后发生的案件法院也会作同样的裁判。比较上述两起案件的意义,在于给燃气公司提示,如何规范做好日常的安全检查。“重庆案”中燃气公司之所以被判承担一定责任,过错在于没有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对燃气具进行验收后开通燃气,且例行检查不够深入、疏忽大意没有查清该用户使用的全部燃气具情况,对安全隐患处置不力,督促整改的措施不够有力(没有按照规定停气)。而“广东案”中,燃气公司之所以无需承担责任,只因该公司模范地做对了一点:依法定期对用户燃气设施进行了安全检查。

(1)事先通知

燃气公司事先发布了工作联系函、《燃气用户入户安检通知》等,载明该公司将于2018年7月23日至7月28日对2018年以前开通的用户进行安检作业,请用户务必留人在家配合。如用户未能在家配合时,为保障用气安全,请用户来电另行预约入户安检时间。上述通知的落款时间为2018年7月13日。

(2)成功入户

在事发前不到半年的2018年7月25日成功对涉案房屋入户检查。检查非常细致,包括了热水器、燃气灶、以及热水器排气管等情况。

(3)有图为证

现场检查留有照片作为证据,并且照片可见检查了热水器、燃气灶的情况,还显示了“排气管伸出窗户外且没有下垂”这一个关键细节。

(4)签字确认

安检作业有《居民用气燃气设施安全检查记录表》和《安全用气知识讲解要点》备查。检查记录信息全面,《居民用气燃气设施安全检查记录表》(附图片)载明了安检作业的时间、地点、热水器品牌、型式、挂设位置、情况摘要。《安全用气知识讲解要点》简明扼要载明,用气人应配合燃气公司安全用气检查、用气地点要随时保持通风良好,严禁紧闭门窗等安全用气须知,安全用气知识讲解。记录表和用气安全须知均设有用户确认签名处和安检员签名处,并且实际有安检员和用户(尽管不是燃气实际使用者,存在一定瑕疵)签名确认。

综合上述情况,是能够一定程度上证明燃气公司已经履行了有关职责的。试想,如果这次安全检查是在更早的时候(超过12个月),或者这次安全检查也是“到访不遇”,没有成功入户、没能留下安检照片,或者安检员检查的细致程度不够,照片显示的细节不足,留存的书面证据不够,燃气公司一定会陷入举证不能之中,法院恐怕还是会作出与“重庆案”相类似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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