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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开门站价,路在何方?终端销售价格疏导乃当务之急

发布时间:2023-12-29 14:42
作者:南方能源观察 吕指臣 国家发展和改革

天然气是清洁高效的一次能源。近二十年来,我国天然气消费快速增长,年均增速达13%,已发展成全球第一大进口国和第三大消费国。在此期间,国内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也发生了巨大变化。

按照现行市场化价格机制体系,广义的天然气价格机制包括上游门站价格机制、中游管道运输价格机制和终端销售价格机制。

考虑到门站价格机制由中央层面进行统一管理,且在天然气价格机制中属于最典型、最重要的顶层设计,本文重点探讨门站价格改革的逻辑和未来改革路径,辅以必要的其他环节价格论述。


门站价格改革历程


我国天然气门站价格改革始于2011年的“两广试点”,目前门站环节超过60%的气量价格已放开由市场形成。改革历程主要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阶段一:2011—2015年上半年,改革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理顺非居民用气价格。

201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通知,在广东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试点。

主要内容有两点:一是将出厂价格管理改为门站(上游企业在各省份交气点)价格管理,门站价格实行最高上限价格管理;二是将以成本加成为主的定价方法改为按“市场净回值”方法定价,建立天然气与进口燃料油(工业用气替代品)和进口液化石油气(居民用气替代品)等可替代能源价格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

2013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广门站价格机制改革。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246号),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区分增量气和存量气,将存量气门站价格每立方米提高0.4元(不包括化肥用气),将增量气门站价格按照可替代能源价格水平一步调整到位,并不再按用途进行分类;二是存量气门站价格分三步调整,力争2015年末调整到位;三是放开国内海上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煤制气出厂价格和液化天然气(LNG)气源价格。

2014年8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835号),将非居民用存量气门站价格每立方米提高0.4元,进一步放开进口LNG气源价格和页岩气、煤层气、煤制气出厂价格。

2015年4月,因挂钩的可替代能源价格下降,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通知,将增量气门站价格每立方米降低0.44元,存量气门站价格每立方米提高0.04元,实现增、存量气价格并轨,完成“三步走”计划,同时放开除化肥企业外的直供用户用气价格。

阶段二:2015年下半年以来,深化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

2015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688号),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将非居民用气最高门站价格每立方米降低0.7元,并由最高门站价格管理改为基准门站价格管理;二是将降低后的门站价格作为基准门站价格,供需双方可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2016年10月,为鼓励投资建设储气设施,增强天然气供应保障能力,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明确储气设施相关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176号),明确放开储气服务价格。同年11月,为推进化肥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化解产能过剩矛盾、优化天然气资源配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推进化肥用气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350号),放开化肥用气价格。

至此,直供用户用气门站价格全部放开。2016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还印发《关于福建省天然气门站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387号),决定在福建省开展门站价格市场化改革试点,门站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2018年5月,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将居民用气由最高门站价格管理改为基准门站价格管理,价格水平按非居民用气基准门站价格安排,实现了居民与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机制统一衔接。居民与非居民门站价格机制并轨后,全国居民用气平均基准门站价格比改革前上涨每立方米0.35元,涨幅约25%。

经过多年改革后,目前天然气门站价格呈现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并存的局面。按照2020年最新版《中央定价目录》有关规定,海上气、页岩气、煤层气、煤制气、液化天然气、直供用户用气、储气设施购销气、交易平台公开交易气,2015年以后投产的进口管道天然气,以及具备竞争条件省份天然气的门站价格,由市场形成;其他国产陆上管道天然气和2014年底前投产的进口管道天然气门站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企业可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在最高上浮20%、下浮不限范围内自主定价。

需要说明的是,这一双重价格形式,主要是受当前天然气市场影响。与石油主要依靠进口、价格机制以单一保供为目标不同,我国天然气进口依存度低于50%,需要兼顾保供和稳价双重目标,既要放开部分气量价格,保障上游企业供给积极性,又要适当管制,稳定国内价格。

门站价格改革内在逻辑


(一)基于放开和并轨的技术逻辑


门站价格市场化改革有两个技术逻辑。


一是放开。自2011年以来,政策从不同维度放开了门站价格。例如,从形态角度,放开了液化天然气价格;从贸易模式角度,放开了直供用户用气价格和交易平台交易气价格;从勘探开发角度,放开了海上气价格;从时间角度,放开了2015年以后投产的进口管道气价格。


二是并轨。存量气和增量气的并轨、居民和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机制并轨先后实现。目前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居民用气和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水平已基本并轨;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气量,在门站环节已不再区分居民和非居民用气,实行统一价格。


(二)基于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的底层逻辑


首先,我国天然气价格改革的目标是“放开两头,管住中间”,也就是放开上游气源价格和终端销售价格,管住中间管道运输价格。

因此,门站价格多维度放开,很明确地体现了“放开两头”的目标导向,这是价格改革的底层逻辑之一。


其次,改革伊始,我国天然气行业面临的最大问题是供应保障能力不强,多维度放开门站价格,有利于调动上游企业生产和进口积极性,快速提升供应保障能力。因此,放开门站价格,解决供给保障问题,这是价格改革的另一个底层逻辑。


天然气门站价格未来改革路径分析和建议


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方向是明确的,但由于目前国内天然气市场尚未形成有效竞争,且国际能源供需格局仍在重构,短期内完全放开门站价格的可能性不大。未来天然气价格改革需要与市场重构、体制机制改革相匹配,总体看大致有以下几种可能的路径:


一是区域法。先放开南方沿海省份门站价格,形成市场公允价格后,借助天然气管网独立、公平开放,逐步影响内陆省份形成合理的天然气价格,再全部放开国内门站价格。这一方法的优点在于沿海省份气源多样,初步具备竞争性市场结构,且下游用户承受能力相对较强,市场化改革有较好的基础,缺点在于新放开地区的价格可能上涨,地方积极性不高。


二是幅度法。对门站环节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气量,先允许提高浮动上限,例如,由20%提高至30%或更高,再择机取消浮动限制,即全面放开门站价格。这一方法的优点是没有改变区域平衡,缺点在于短期内难以形成市场公允价格。


三是用户法。先放开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格,再放开居民用气门站价格。这一方法的优点在于强调保障民生,各方容易理解和接受。但缺点是将已并轨的门站价格再次按用户拆分,由于很难准确核定燃气企业(全国超过3000家)供居民实际气量,加之上下游企业间存在大量转供环节(买卖气的省内管网公司和贸易商),实际上难以操作。


四是一步法。保持现有门站价格政策和水平不变,待上游充分竞争市场完全形成后,一步到位直接全面放开天然气门站价格。这一方法的好处在于改革完全适应市场形势变化,风险较小,但弊端是进程可能会极为缓慢。


需要说明的是,当前门站环节一半以上气量价格已放开,门站价格机制并不影响上游企业保供,国内天然气总量平衡问题不大,价格领域矛盾最突出的是终端销售价格疏导不畅。


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建议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持续推进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推动各地建立能涨能降、灵活反映上游价格变化的终端销售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二是推动构建上游资源多主体多渠道供应格局,鼓励油气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和流转,加大进口LNG接收站公平开放力度。


三是推动管网设施公平开放,大力建设干线管道互联互通联络线,明确新增管容强制向第三方用户公平开放,避免个别上游企业通过垄断管容进而垄断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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