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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企业又成焦点!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燃气依然为重点监管对象

发布时间:2023-06-09 15:22
作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2023年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就今年开展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以来的部分重大典型案件共13则予以发布。其中包括两个燃气领域案例和一个供热领域的案例。

燃气领域两则案例为:今年1月份江苏某燃气公司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被处罚没5040万元(参考阅读:5040万元!!燃气行业反垄断执法再下重拳!江苏某燃气公司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被罚)。以及安徽两家经营LPG的气体公司达成并实施统一LPG销售价格的横向垄断协议案,被罚没合计175.59万元。(参考阅读:垄断协议罚没175万!统一LPG销售价,对站点抽查管理,安徽两公司因垄断行为被罚)。

供热领域的案例为山东一热电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该公司没有正当理由,要求新建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必须购买其销售的用热计量装置,否则不予供热验收;没有正当理由,对其供热范围的部分企事业单位由原来的按用热计量收费改成按面积收费,导致改按面积收费的企事业单位多缴纳供热费用,被山东省市场监管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其2019年度销售额1%的罚款425.98万元。

供气、供热是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的重点聚焦领域,限定交易、搭售、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也是反垄断执法的重点整治对象。

新修订的《反垄断法》大幅提高了违法责任,加之市场监管总局今年3月发布的《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等4部规章对相应垄断行为认定考虑的因素、反垄断调查程序等进行了更加细化的规定,反垄断执法更有可操作性。在此背景下,民生领域、公用事业反垄断执法力度只增不减,燃气企业不可掉以轻心,反垄断合规作为燃气企业经营合规的重要板块需快速落地。

以下为正文(案例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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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安徽省市场监管局查处蚌埠市安液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和蚌埠市鑫源气体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2023年5月11日,安徽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蚌埠市安液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液公司)和蚌埠市鑫源气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安液公司和鑫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对安液公司没收违法所得27.62万元,并处以2019年度销售额4%的罚款24.78万元,罚没款合计52.40万元;对鑫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47.47万元,并处以2019年度销售额4%的罚款75.73万元,罚没款合计123.20元。两家当事人罚没款合计175.59万元。

 2020年3月17日,安徽省市场监管局收到蚌埠市市场监管局报送的《关于对蚌埠市安液清洁能源有限公司、蚌埠市鑫源气体有限公司涉嫌垄断经营立案调查的请示》。经前期核查,于2020年3月25日对安液公司与鑫源公司涉嫌实施垄断行为立案调查。本案所涉商品为瓶装液化气。

经查,安液公司与鑫源公司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10月8日期间,双方达成并实施了关于统一两家公司瓶装液化气销售价格的口头协议,约定于2018年2月1日、9月21日下辖换气站(点)执行新约定的销售价格。为保障上述调价通知实施到位,2018年8月22日,安液公司和鑫源公司同时印发《送气工安全规范经营管理规定》、《换气站(点)安全规范经营管理规定》等文件,对各自下辖的换气站(点)和送气工经营行为作出具体规定,要求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最低价,如有违反将予以罚款、没收保证金、取消经营资格等相应处罚。上述行为违反修改前的《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瓶装液化石油气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当事人作为蚌埠市区内仅有的两家瓶装液化气供应企业,为擢取更多利润,多次协商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致使相关区域民用瓶装液化气价格短时间内持续上涨,严重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直接侵害了普通用气群众的切身利益。安徽省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本案,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恢复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效遏制了市场乱象,促使区域内民用瓶装液化气价格趋于稳定合理,切实维护了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十、江苏省市场监管局查处南京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2023年1月18日,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对南京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中燃)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南京中燃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956.31万元,并处以其2018年度销售额2%的罚款2083.76万元,罚没金额合计5040.07万元。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于2019年4月28日对南京中燃涉嫌实施垄断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本案相关市场界定为南京市江北地区管道燃气供应服务市场,南京中燃具有市场支配地位,2016年以来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在与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商开展燃气管道工程安装业务时,将购买燃气保险、燃气报警器、燃气具、金属波纹管等增值产品作为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商燃气入户过程中的必需环节,强制要求开发商购买上述增值产品;没有正当理由,针对开发商和非居民用户收取不合理的超配套范围工程费和非居民燃气管道工程安装费,违反修改前的《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燃气行业作为公用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在提供安全高效便利燃气供应服务的同时,近年来成为垄断行为的高发领域之一。本案的查办有力规范了当地城市燃气行业市场竞争秩序,维护了相关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十一、山东省市场监管局查处华能日照热力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2023年4月3日,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对华能日照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照热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日照热力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其2019年度销售额1%的罚款425.98万元。

山东省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于2020年8月31日对日照热力涉嫌实施垄断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本案相关市场界定为山东省日照市主城区城市公共管网供热服务市场,日照热力具有市场支配地位,2019年以来,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没有正当理由,要求新建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必须购买其销售的用热计量装置,否则不予供热验收;没有正当理由,对其供热范围的部分企事业单位由原来的按用热计量收费改成按面积收费,而其他同类单位仍按用热计量收费,导致改按面积收费的企事业单位多缴纳供热费用,违反修改前的《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六)项规定。

城市供热服务属于公用事业的一种,与社会民生密切相关。日照热力上述行为排除、限制了用热计量装置市场竞争,使相关企事业单位承担了更多经营成本。本案的查办有力规制了违法行为,维护了当地城市公共管网供热服务市场竞争秩序,同时也维护了相关企事业单位的利益和消费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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