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原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官方网站

广西一燃气公司被罚没30万!37.38%用户没有安检被罚!

发布时间:2023-04-07 16:42
作者:天然气与法律 贵港市人民政府网站

编者按:近期,广西贵港市政府公开一则贵港市城市管理监督局对当地一家燃气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理由为该燃气公司2022年度未对37.38%的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且未达到安全生产工作要求。贵港市城市管理监督局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17条、第46条及《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0版)》C211.46.7关于安全检查完成量的处罚基准,对燃气公司罚款7万,没收2023年1月份的违法所得(629822.02元×37.38%)235427.00元,罚没合计超过30万。

经查,《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0版》(城乡规划建设类)第C211.46.7条是《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17条违法行为项下具体区分违法情节及对应行政处罚幅度的规定(见下图)。而违法情节中的“安全检查完成量”的法律法规依据则尚未检索到,根据这个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为燃气用户数量。

该基准规定及行政处罚决定均体现了当地主管部门对燃气安全的监管力度之强。燃气企业需重视燃气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相关标准及当地地方规定,严格按照安检频次、范围等要求履行对用户燃气设施定期安检的职责。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该罚则里面大家一般注意到的是1-10万元的罚款,但实际力度更强的是没收违法所得,由于燃气企业用户基数大,在计算违法所得的款项时数字会很高,这个其实是比罚款更为严厉的处罚。同时,情节严重的,甚至可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图片

以下为正文:


贵港市城市管理监督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贵城管罚决字〔2023〕第3号

当事人:广西贵港市某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证号:914508037420506XXX
地址:贵港市水泥厂某分厂内
法定代表人:曾某河
你公司2022年度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行为,涉嫌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截至2023年2月13日,你公司未对37.38%的燃气用户进行燃气设施定期安全检查,没有达到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并存在安全隐患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调查询问笔录5份,证明当事人未对37.38%的燃气用户进行燃气设施定期安全检查。
证据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燃气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任命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和被调查人员身份。
证据三:该燃气2022年预防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暨入户安检工作方案1份、2022年以来瓶装液化气企业预防一氧化碳中毒入户宣传检查工作统计表1份,证明未落实入户安检工作方案。
证据四:广西贵港市该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商品销售月报表1份(2023年1月)以及税收完税证明1份,证明销售违法所得金额。
2023年2月1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贵城管罚告字〔2023〕第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规定,应当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鉴于你公司具体未对37.38%的燃气用户进行燃气设施定期安全检查未达到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存在安全隐患,故依据《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0版)》C211.46.7“未持续、稳定、安全供 气五天以上十天以下 的,或安全检查完成量 在60%以上 70%以下的,处 3 万元以上 7 万 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的规定,决定责令你公司限期3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00元)罚款;没收2023年1月份的违法所得:629822.02元×(1-62.62%)=235427.00元(大写:贰拾叁万伍仟肆佰贰拾柒元整)。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贵港市新华路中段环卫大楼4楼409开具一般缴款发票,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后三日内持银行收款凭证到贵港市新华路中段环卫大楼4楼409换取正式收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贵港市城市管理监督局
2023年3月13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阅读本文章

版权所有© 四川原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官方网站    蜀ICP备20020738号-1    技术支持: 竹子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