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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油气开发项目备案填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0-21 15:26
作者:国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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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油气开发项目备案填报工作的通知

国能发油气〔2022〕89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增强国内资源保障能力的决策部署,大力提升油气勘探开发力度,加强油气资源有效利用,全面做好新形势下国内自营、对外合作石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开发项目备案工作,服务中外企业,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4号)、《油气开发项目备案及监管暂行办法》(发改能源规〔2019〕1805号)等要求,对进一步做好石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开发项目备案填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油气开发项目备案填报内容

(一)油气产能建设。包括动用储量情况、建成产能、开发投资、经济评价指标、主要开发指标等(附件1、2)。对于原油产能大于20万吨/年,天然气产能大于5亿立方米/年的重点项目,油气开发企业在项目开工前线下报送开发方案。

(二)油气产能建设配套。包括油气田开发过程中配套的绿色低碳、节能改造、智能化升级、减碳驱油(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等项目,备案内容主要为占地面积、建设内容及规模、投资等(附件3)。

(三)符合相关产业政策的声明。备案内容中,应填写项目符合油气开发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产业政策要求的声明。

二、油气开发项目备案填报程序

中央企业实施的项目,由集团公司审查汇总各油气分公司所报相关信息后,统一在线填报备案内容。其他企业实施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对相关信息审查把关后,统一在线填报备案内容。油气生产设施废弃处置预备方案(目前仅限于海上油气田)线下报送。

三、相关要求

(一)申请时限。各公司原则上每季度初可集中填报油气开发项目备案,特殊情况可临时提出备案要求。

(二)办理时限。对于备案及附表内容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国家能源局将在收到备案要求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予以补正。对于符合备案要求的申请,将在受理备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需要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审查把关的项目,严格时限,对于符合备案填报要求的项目,在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填报。

(三)相关衔接。油气开发项目备案及监管的流程、方式、要求依照《油气开发项目备案及监管暂行办法》(发改能源规〔2019〕1805号)执行。油气生产设施废弃处置预备方案备案相关要求,依照《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废弃处置管理暂行规定》(发改能源〔2010〕1305号)文件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我局印发的《国家能源局关于简化和规范国内自营开发油气区块产能建设项目及油气田废弃处置预备方案备案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油气〔2014〕409号)同时废止。

国家能源局

2022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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