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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直供将不得疏导配气定价成本?贵州城燃配气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2-09-27 10:20
作者: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编者按:日前,贵州发改委发布了《贵州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和销售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并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值得关注的内容有:


一是依据国家层面关于清理规范收费的政策进行了修订。《办法》对燃气企业日常经营中承担的一些成本支出进行了明确,纳入准许成本进行价格疏导。准许成本除包括建筑区划红线外燃气企业提供配气服务的成本外,还应包括燃气企业自建自用配备储气设施的运行成本、建筑区划红线内按法律法规规定由燃气企业承担运行维护责任的成本,以及燃气表后至燃具前由燃气企业为排除安全隐患而开展的上门服务、安全检查、设施修理、材料更换等服务成本。


二是反映保障燃气管道安全运行的要求,增加调整价格的灵活性。《办法》规定配气价格监管期内如遇国家重大政策调整、燃气管网扩建或老化管道更新改造产生较大投资、配送气量急剧变化、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成本或收入重大变化,可结合实际提前开展定价成本监审并合理调整配气价格,并同步理顺销售价格。


三是明确直供气价格的监管要求。明确直供的输配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且直供气原则上应充分利用现有输气管道、配气管网输送。燃气企业应向直供气双方公平开放配气管网,因拒绝开放配气管网推高的配气成本,不得计入配气定价成本。这一规定试图为推进直供做出努力,但是由于直供本就是属于政策规定,约束力有限。前述规定强推直供,势必侵犯到城燃特许经营权,也影响市场自由交易,存在过度干预的嫌疑。


四是加强反垄断价格、收费监管。《办法》明确严禁上游供气企业为降低直供用户气源价格,滥用市场支配或优势地位,通过不公平高价、不合理压减合同气量、捆绑销售现货、限定交易行为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方式提高或变相提高向燃气企业的供气价格。燃气企业提供的市场竞争不充分、仍具有垄断性的延伸服务收费纳入《贵州省定价目录》。


以下为《办法》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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