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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中国反垄断执法报告发布,燃气行业被多次提及

发布时间:2022-06-10 15:44
作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中国反垄断执法报告(2021)》(以下简称《反垄断报告》)。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事业领域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始终是反垄断执法的重点内容。燃气领域涉及的反垄断执法情况涉及到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横向垄断、相关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其中江苏宜兴某燃气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被罚款4000余万元、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向某燃气公司市交纳管道燃气用户建设安装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均被《反垄断报告》列入典型案例。


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被处罚的还有四川富顺县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被行政处165万的案件。在垄断协议执法方面,《反垄断报告》提及了广西玉林陆川县某液化气有限公司等 5 家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在地方垄断执法中,燃气作为民生领域重点执法对象之一,多地反垄断调查涉及燃气企业。比如山西省对大同某燃气有限公司涉嫌在建筑区划内以及户内管道燃气安装工程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立案调查。辽宁省某市燃气有限公司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指定交易案调查工作、安徽省对蚌埠市怀远县10家瓶装液化气经营者涉嫌垄断案进行检查、重庆市对巫山县 5 家液化气充装企业垄断协议案处罚 6.84 万元。对永康燃气公司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江津区 6 家液化气充装企业涉嫌垄断协议案、太极医药集团涉嫌垄断协议案等。


为便于读者了解燃气行业垄断案件和竞争问题的特点,本次节选《反垄断报告》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行业执法”中第二部分“公用事业行业”,以及地方工作中提及燃气的省份。


以下为《反垄断报告》节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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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工作综述(节选)


全年查处各类垄断案件175件,同比增长61.5%,罚没金额 235.92亿元。其 中,垄断协议案件11件,罚没金额16.73亿元;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 11 件, 罚没金额 218.47亿元;公开处罚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件107件 ,罚款7235万元;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46件。审结经营者集中案件727件,同比增长53%,其中禁止1件、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4件,有力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高质量发展,增进民生福祉,实现经济效果、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有机统一。


一是坚决依法查处社会反映强烈的“二选一”行为。聚焦电商、外卖等重点 领域,有序平稳推进重大执法活动,依法查处阿里巴巴集团和美团“二选一”垄 断案,分别罚款 182.28 亿元、34.42 亿元,并发出《行政指导书》,要求涉案企 业全面整改,立规矩、儆效尤,促使平台企业自觉规范经营行为。目前,平台经 济领域“二选一”行为基本停止,市场竞争秩序明显好转,平台内商家特别是中 小经营者获得更广阔发展空间,进一步增强发展活力。


二是严格依法审查涉及平台企业经营者集中。对平台经济领域并购行为加强监管,严格审查涉及平台企业经营者集中申报案件40件,依法禁止游戏直播领域腾讯系虎牙与斗鱼合并案。该案是我国平台经济领域第一起禁止的经营者集中案件,对防止平台垄断和资本无序扩张具有重要示范作用。


三是全面落实平台企业依法申报义务。深入核查平台企业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案件线索千余条,立案调查近200件,对98件未依法申报案件作出处罚并 向社会公开。依法对腾讯收购中国音乐集团股权案作出责令解除网络音乐独家版权等处罚,是我国第一起对未依法申报案件采取必要措施恢复市场竞争状态的案 件,重塑我国网络音乐市场竞争格局。目前,平台企业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自觉 性明显增强,反垄断常态化监管态势基本形成。


四是突出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加强反垄断监管执法。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注和期待,重点加强医药、建材、公用事业等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依法查处扬子江 药业、公牛集团垄断协议案、先声药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等实体经济领域重大垄断案件,准确释放公平公正开展反垄断执法、促民生稳增长的政策信号,有力 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五是持续规范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修订出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审查增量政策措施24.4万件,清理各类存量政策措施 44.2万件, 纠正废止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1.1万件,从源头规范行政行为。围绕政府采购、交通、建筑、医药卫生、教育、保险等重点领域,查处限定交易、妨碍商品自由流通等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 46 件,坚决维护国内统一大市场,促进畅通国内大循环。


第二章 执法成效(节选)


一、垄断协议执法


2021 年,反垄断执法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监 管规范和支持发展,统筹把握垄断规制重点,积极稳妥有力有序推进垄断协议执 法,坚决治理竞争失序突出问题,为各类市场主体创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持续 激发市场创新活力和发展动力,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消费者利益。全年立案调查垄断协议案件 30 件,作出行政处罚 11 件(见图 2-1),罚没金额合计 16.73亿元(见图 2-2)。2021年办结的垄断协议案件涉及1个行业协会、43家 企业,主要分布在医药、建材、燃气等民生领域,及时回应人民关切,提升人民 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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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查处价格垄断协议行为



垄断协议,特别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垄断协议,是经济领域对市场公平竞争危害最为严重的行为之一。反垄断执法机构紧盯固定价格、划分市场等垄断协议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有效保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办结的 11件案件中,9 件涉及横向垄断协议,占比高达 81.82%,其中 1 件涉及固 定商品价格行为,8 件同时涉及固定商品价格、划分市场等行为;2 件涉及纵向垄断协议,均涉及固定转售商品价格和限定转售商品最低价格行为(见图 2-3)。


通过依法查处上述典型违法行为,形成了反垄断执法的有力震慑,及时恢复了公平竞争秩序,充分发挥价格信号功能,推动优化资源配置,更深层次、更高水平促进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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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强燃气、家电等民生领域垄断协议执法


聚焦人民群众关切,依法查处燃气、家电等民生领域典型垄断协议案件(见 表 2-3),着力做好“六稳”“六保”工作,有效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着力破解民生领域痛点、难点、堵点问题。其中,2021年2月5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对重庆巫山县兴隆石化等 5 家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广西玉林陆川县龙珠液化气有限公司等 5 家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作出行政处罚,及时恢复了液化气相关市场的公平竞争。2021 年 9 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2.95 亿元,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切实增强民生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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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执法


2021 年,反垄断执法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保护消费者利益,持续加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监管执 法,工作取得积极成效,查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 11 件,罚没金额 218.47 亿 元。从执法主体来看,市场监管总局查办 3 件(占 27%),省级反垄断执法机构 查办8 件(占 73%)。从行业分布来看, 药品、供水、供气等民生领域案件 7 件(占 64%),平台经济领域案件 3 件(占 27%),能源领域案件 1 件(占 9%)。从违法行为类型来看, 涉及不公平高价行为 3 件(占 27%),拒绝交易行为 1 件(占 9%), 限定交易行为 3 件(占 27%),附加不合理条件行为 4 件(占 37%)。


(三)积极推动公用事业等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


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事业等领域与百姓民生福祉密切相关,反垄断执法机 构坚持将公用事业等领域反垄断执法作为工作重点,积极查处民生领域垄断行为。2021 年 1 月,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蒙自四通泰兴供水有限公司滥用市 场支配地位案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其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 6% 的罚款,共计 249.54 万元。2021 年 3 月,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富顺县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其 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 1% 的罚款,共计 165.83 万元。2021 年 8 月,陕西省市场 监督管理局对陕西水务集团泾阳县供水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其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 2% 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合计19.08万元。2021 年11月,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宜兴某燃气有限公 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其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 2%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合计4044.22万元。2021 年6月,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分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其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1% 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合计1252.64 万元。通过积极开展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切实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第三章 行业执法(节选)


二、公用事业行业


(一)反垄断执法概况


2021年,反垄断执法机构共查办公用事业行业垄断协议案件1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4件,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16件;审结公用事业行业经营者集中案件51件。以上案件罚没金额共计4486万元。


2021 年公用事业行业办结的1件垄断协议案主要涉及供气领域,违反《反垄断法》第 13 条规定,达成并实施了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横向垄断协议。


办结的4 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主要涉及供气、供水领域,违反《反垄断法》 第 17 条规定,实施以不公平高价销售商品、限定交易、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 行为。


已办结的16件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主要涉及供气、公共交通等领域,违反《反垄断法》第32条和第37条规定,实施了限定或者变相限定交易和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审结的51件经营者集中案件交易总金额为1978亿元,主要涉及供水、供电、供气领域,均为无条件批准。从申报程序来看,49件适用简易程序,2件适用非简易程序。从交易形式来看,38 件为股权收购,13 件为新设合营企业。从交易类型来看,23 件为横向集中,4 件为纵向集中,24件为混合集中。


(二)案件特点及行业主要竞争问题分析


从2021年查办案件情况来看,公用事业行业垄断案件和竞争问题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执法重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是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反垄断执法机构始终将其作为反垄断执法的重点领域。


2021 年,市场监管总局指导江苏、云南、四川、陕西等地反垄断执法机构分别对江苏宜兴某燃气有限公司案、云南蒙自四通泰兴供水有限公司案、四川富顺县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案、陕西水务集团泾阳县供水有限公司案 4 件供水、供气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进行了处罚,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实体经济成本,有效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 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是垄断行为具有明显的区域性特征。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的经营区域限于管道、电网等基础设施覆盖范围内,具有很强的区域性特征。公 用企业通过与地方政府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成为本地区本行业唯一利用管 网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企业,其他经营者无法再利用该管网开展业务,该地区的 用户也无法选择其他地区公用企业提供的相应服务。因此,公用企业实施的垄断行为通常发生于管网设施所在区域,从2021年查处的 4 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来看,均发生于相关市、县行政区域内。


三是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特点突出。从 2021年办结的公用事业行业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来看,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是供气行业案件多发,公用事业行业已办结及在办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主要集中在供气行业;二是违法行为类型相对单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主要涉及限定交易和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等行为,行政机关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用户接受其指定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三是实施主体类型集中,主要为市、县(区)级行政机关或所属部门。


(三)典型案例


1.江苏宜兴某燃气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根据举报,2019年 1 月,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宜兴某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 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某公司在宜兴市范围内独家提供城市管道天然气供应及管道设施安装服务,在宜兴市管道天然气供应及管道设施安装服务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该公司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了以下行为:一是向居民用户收取高额采暖增容费,并对非居民用户燃气管道安装工程费实施不公平高价。二是在推行高污染燃料锅炉或者燃煤工业窑炉整治中,与部分非居民用户签订《天然气供用合同》,将优惠气价作为谈判条件,约定某公司为唯一气源或燃料供应商,并要求用户未达到约定用量时仍按约定用量付款(照付不议)。三是在与非居民用户签订的《天然气供用合同》中,要求用户按 7 日用量提前支付预付款,并规定用户如逾期将加收滞纳金。


该公司上述行为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利益,具有明显的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违反了《反垄断法》第17条第1款第1项、第4项、第5项规定,构成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限定交易、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2021年11月,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58.58万元,并处以其2018年度销售额2%的罚款3485.64万元,罚没合计4044.22万元。


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


2021年5 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政府涉嫌滥用行 、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原芜湖县(现湾沚区)人民政府和芜湖县R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现芜湖湾沚R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于 2004年11月签订《安徽省芜湖县天然气项目投资开发合同》,合同中约定燃气管道工程安装由原芜湖县R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实施。原芜湖县人民政府于 2005年3月以县政府办公室的名义下发了《关于芜湖县天然气利用工程合资建设经营优惠政策的通知》(芜政办〔2005〕7 号),要求芜湖县所有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办理房屋开工许可证前要向原芜湖县R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交纳管道燃气用户建设安装费。截至 2021年6月,该通知内容一直有效实施。


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政府上述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32 条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调查期间,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政府积极主动整改,消除违法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


第八章  地方工作(节选重点提及燃气行业的省份)


  • 安徽省


对芜湖市湾沚区某燃气公司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立案调查,对蚌埠市怀远县10家瓶装液化气经营者涉嫌垄断案进行检查。办结马鞍山和县人民政府及住建局、淮北市濉溪县住建局滥用行政权力限定燃气经营价格案件。


  • 河南省


对涉及原料药、中药材、住建、信用、汽车、医药配送、燃气、共享单车等领域的26个案件线索进行核查。


  • 重庆市


对巫山县 5 家液化气充装企业垄断协议案处罚 6.84 万元。对永康燃气公司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江津区6家液化气充装企业涉嫌垄断协议案涉嫌垄断协议案开展立案调查。查处3件地方政府出台产业政策、招标投标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件。


  • 贵州省


聚焦公用事业、平台企业、液化气、药品等领域,启动反垄断线索核查12件立案6件。查处遵义市 中心城区瓶装液化气行业协议垄断案,立案调查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遵义市正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


  • 湖北省


约谈相关行业协会及企业,加强对供水、供气等公用企业配套工程建设市场竞争状况的调查分析,督促相关协会和企业加强合规经营。举办企业法律培训班和系统工作人员业务培训班,印发《企业反垄断合规管理文件汇编》3000 本, 不断提升企业公平竞争合规能力。建立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专家库,选聘省内外35名专家学者,开展竞争政策及法律咨询以及反垄断执法重大案件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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