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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企业人员如何配备?权威《标准》发布,燃气企业对照自查!

发布时间:2021-12-29 10:21
作者:江苏省人民政府官网

自国务院发布《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后,各省陆续发布了地方性的具体工作方案,其中江苏的地方方案有不少可以学习参考之处。


近日,江苏印发了《江苏省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各地燃气主管部门督促燃气企业对照《标准》开展全面摸底排查,重点排查整治企业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从业人员无证作业等风险隐患。


各类城镇燃气企业人员配备标准要求如下:


一、管道燃气企业



1﹒安全、技术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1.1 主要负责人指企业法人、董事长、总经理(总裁)由燃气主管部门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1.2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指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安全员由燃气主管部门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积极探索推行燃气企业实行安全总监制度。积极鼓励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


1.3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宜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或持有效的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2﹒安全管理人员数量。


2.1 管道燃气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应不少于表1的要求。


2.2 按达到表1下述二者任一条件最高要求数量人员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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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岗位人员数量。


3.1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配备1名以上电工(或外协1名)。


3.2 应配备1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可兼任),从事其他特种设备或特种作业操作应经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3.3 门站岗位人员的配备应不少于表2的要求。


3.4 LNG气化站岗位人员的配备应不少于表3的要求。


3.5 管网输配巡检、抢险维修岗位人员的配备应不少于表4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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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瓶装液化气企业



1﹒安全、技术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1.1 主要负责人指企业法人、董事长、总经理(总裁)由省级燃气主管部门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1.2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指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安全员由省级燃气主管部门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积极探索推行燃气企业实行安全总监制度。积极鼓励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



2﹒安全管理人员数量。


2.1 瓶装液化气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应不少于表5的要求。


2.2 按达到表5下述三者任一条件最高要求数量人员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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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岗位人员数量。


3.1 瓶装液化气企业应配备1名以上电工(或外协1名)。


3.2 应配备1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可兼任),从事其他特种设备或特种作业操作应经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3.3 瓶装液化气储配站岗位人员的配备应不少于表6的要求。


3.4 瓶装液化气供应站岗位人员配备应不小于表7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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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汽车加气企业



1﹒安全、技术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1.1 主要负责人指企业法人、董事长、总经理(总裁)由燃气主管部门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1.2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指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安全员由燃气主管部门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积极探索推行燃气企业实行安全总监制度。积极鼓励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



2﹒安全管理人员数量。


2.1 燃气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应不少于表9的要求。


2.2 按达到表8下述二者任一条件最高要求数量人员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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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岗位人员数量。


3.1 加气站企业应配备1名以上电工(或外协1名)。


3.2 应配备1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可兼任),从事其他特种设备或特种作业操作应经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3.3 汽车加气站岗位人员的配备应不少于表9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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