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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管道天然气用户设施安装管理规定》解读

发布时间:2020-09-04 08:37

2020年7月,市经济信息委印发了《重庆市管道天然气用户设施安装管理规定》(渝经信燃气〔2020〕13号)。为方便社会全面了解安装管理有关要求,现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

新修订施行的《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取消天然气初装费,对管道天然气用户设施安装作出了新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多为原则性表述。如《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了设立安装单位目录清单,但目录清单如何建立和管理、用户根据目录清单如何自主选择安装单位、安装工程质量问题如何保障等都需要进一步作出安排。第四十二条规定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承担部分用户产权天然气设施的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责任,这部分设施若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未参与建设过程,如何保障其履行好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法定责任等也需要进一步细化。要贯彻落实上述规定,需要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同时,国家“放管服”改革和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也要求管道天然气用户设施安装各市场主体,要提高服务质量,降低用气成本。在此背景下,市经济信息委研究制定了《重庆市管道天然气用户设施安装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明确管道天然气用户设施安装工程业主、参建方、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任务,明确安装工程建设管理流程、管理重点,以确保安装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

二、制定过程

为确保《管理规定》符合上位法律法规和我市实际,同时又具备可操作性,《管理规定》制定过程中,采取了调研、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市经济信息委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征求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主要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部分安装单位、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充分吸纳了合理建议。

三、主要解读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本章为总则,包括制定依据、管道天然气用户设施定义及用户类型、安装单位定义、安装单位资质及人员要求、安装服务内容及责任要求等原则性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管道天然气用户设施安装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结合本市天然气行业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解读:本条为《管理规定》制定依据。管道天然气用户设施安装工程属于建设工程范畴,《管理规定》的制定,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管道天然气用户设施是指从接气点(用气接入点)到天然气用户户内用气设备之间的天然气设施。管道天然气用户包括居民小区、商业综合体的建设单位和工商用户、居民用户。

本规定所称安装单位是指开展管道天然气用户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相关服务的单位。

解读:本条第一款是关于管道天然气用户设施定义及用户类型描述。接气点指用气接入点,管道天然气用户接气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一是从市政天然气设施上接气,例如管道天然气用户从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的站点、管道上接气;二是从非市政天然气设施上接气,例如民用、商业用户从居民小区、商业综合体已有的天然气设施上接气,居民用户从已安装到户的燃气计量表后接气。用户设施通常包含管材、管件、阀门、安全自闭阀、漏泄报警装置、调压设备、智能监控设备、计量表具等,不包含天然气热水器、天然气灶、天然气壁挂炉等天然气燃烧器具。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安装单位的定义。《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9〕1131号)中定义了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服务而收取的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服务费和材料费等。因此《管理规定》对安装单位定义范围与发改价格〔2019〕1131号相一致,即开展管道天然气用户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相关服务的单位。

第三条 管道天然气用户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开展天然气设施安装。

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配备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开展业务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企业资质证书、人员资格证书、收费标准、服务承诺等资料。

解读:本条是安装单位资质及人员的要求。国家对安装单位资质、人员、建设标准和规范等有具体的规定,《管理规定》仅对上述方面提出原则性要求。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既包括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和规范,也包括重庆市地方标准和规范(下同)。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消费者有知情权,安装单位开展业务活动时应主动向用户出示相关资料信息,是消费者知情权的具体体现,也是安装单位提高服务质量、主动服务的表现。

第四条 鼓励具有天然气工程综合服务能力的市场主体,提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一体化安装服务。

解读:本条是关于鼓励一体化安装服务的规定。一般的管道天然气用户设施工程具有工程地点分散、工程量相对较小等特点,但法定的建设程序和要求不因上述特点而减少或降低,具有综合服务能力的市场主体,依法承担多项或全流程的一体化安装服务,有利于降低用户安装成本,保障安装质量,提高安装效率。

第五条 安装单位对其承接的服务内容,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质量责任。

解读:本条是关于安装服务主体责任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参建方履行法定主体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因此,本条规定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一体化安装服务单位对各自承接的服务内容,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质量责任。

第二章  安装单位目录清单

本章为安装单位目录清单,包括目录清单性质、自愿纳入目录清单安装单位条件、目录清单申报审核程序、目录清单管理等。

第六条 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通过公开征集、自愿申报的方式,发布、更新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目录清单,方便管道天然气用户选择。目录清单为指导性清单,用户可自主选择目录清单内或目录清单外符合条件的安装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

解读:本条是关于目录清单性质的规定。《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天然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具备相应资质的天然气设施安装、改装、拆除企业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为落实“放管服”要求,《管理规定》将征集、发布、更新及管理目录清单的主体确定为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目录清单为指导性清单,建立目录清单是为了方便用户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而不是对用户选择权的限制。安装单位可以自愿决定是否申报进入目录清单,安装单位是否进入目录清单,不影响安装单位自行开展业务的权利;用户可以自主选择目录清单内的安装单位,也可以选择目录清单外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以充分保证用户的自主选择权。

第七条 自愿纳入目录清单的安装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二)有从事相关业务的资质证书;

(三)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四)有从事相关业务的设备机具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信用良好,未被纳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六)近三年未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或工程质量事故;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解读:本条是关于申请纳入目录清单的安装单位条件,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是体现了安装单位资质、管理、技术、信用、服务等条件,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理解:

(一)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申请纳入目录清单的安装单位应是独立法人,申请时应按相关资质证书载明主体进行申报,不得以其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分公司等名义申请。安装单位及其子公司均符合申报条件的,可同时申请。

(二)安装单位从事相关业务应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开展勘察业务的,应具备相应的工程勘察资质。

开展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的,应取得相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如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市政行业资质、燃气工程专业资质或其他能涵盖用户管道天然气设施设计内容的行业或专业资质,涉及压力管道的,还应取得GB1级以上的压力管道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

开展工程施工及相关业务的,应取得相应的建筑企业资质,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涉及压力管道的,还应取得GB1级(含PE专项)以上的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开展监理业务的,应取得相应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如监理综合资质、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化工石油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等。

考虑到并非所有用户管道天然气设施安装工程都需要进行勘察或监理,安装单位目录清单征集、发布工作,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可重点关注设计、施工类安装单位。

(三)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企业管理制度指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制度安排,包括但不限于组织机构、专业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等。质量保证体系指为确保安装工程质量,建立并有效运行的系统化、标准化的机构、方法、程序等制度。就企业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资料,安装单位可提供相关的认证证书、制度性文件或必要的说明来支撑。

(四)有从事相关业务的设备机具和专业技术能力。设备机具指从事安装业务所必需的主要设备、机器具,专业技术能力指从事安装业务所必需的执业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安装单位可以表格形式列举所具有的主要设备、机器具和专业技术人员。

(五)信用良好,未被纳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对于信用情况,安装单位可通过相关信用网站查询信用结果,作为信用情况的支撑。

(六)近三年未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或工程质量事故。具体申请时,可由安装单位自行承诺。

本条第(七)项规定条件,具体可由各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依据法律法规规定设定。

第八条 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每年发布征集通知,自愿纳入目录清单的安装单位根据通知报送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解读:本条是关于目录清单征集与申报。征集通知由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发布,征集频次为一年一次;安装单位根据征集通知要求报送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应当对安装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且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纳入安装单位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目录清单内容主要包括安装单位基本情况、业务范围、服务承诺等信息。

解读:本条是关于安装单位申请资料审核、审核结果公示、目录清单发布的规定。由于重庆市天然理管理部门不是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管理部门,因此,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在审核环节原则上仅对安装单位资质证照资料,以及管理、技术能力的说明或承诺资料等进行形式审查;对于信用情况、是否发生安全质量事故,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可根据安装单位提供的资料、说明、承诺进行形式审查;对于公示环节反映出的问题,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核实,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要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核实。

第十条 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已纳入目录清单的安装单位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不再符合纳入目录清单条件的,应及时移出目录清单。

解读:本条是关于目录清单动态管理的规定。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负责目录清单的动态管理,对安装单位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及时进行更新;对不再符合纳入目录清单条件的,应及时移出目录清单;对安装服务存在问题、但又达不到移除目录清单情形的(如安装服务受到用户多次投诉),应督促安装单位进行整改,同时可在目录清单公布信息中予以备注。

对目录清单信息更新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可依托市经济信息委已投入使用的“重庆市燃气行政管理系统”为基础平台,开发建立目录清单信息管理子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对安装单位实施跟踪管理和动态管理。

第三章  设施安装

本章为设施安装,包括用气申请与接气方案、设计和设备材料及施工的基本要求、隐蔽工程检查要求、档案资料管理要求等。

第十一条 管道天然气用户(除居民用户)向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提出用气申请,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经现场勘查后商议提出接气方案。

接气方案应包括接气点空间坐标、接气点系统压力、管径、材质等内容以及管道天然气用户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解读:本条是关于用气申请与接气方案的规定。对于居民用户以外的管道天然气用户,需新安装使用天然气的,应向所在地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提出用气申请,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经现场勘查后与用户商议提出接气方案。接气方案应包括接气点空间坐标、接气点系统压力、管径、材质等内容以及管道天然气用户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用气申请受理、现场勘查及提出用气方案,具体按《重庆市深化用户用气报装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方案(试行)》(渝经信发〔2019〕119号)中的有关要求执行。对于一般的居民用户,天然气已经输送至燃气计量表处,根据《重庆市深化用户用气报装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方案(试行)》(渝经信发〔2019〕119号),不需要提交用气申请。

第十二条 管道天然气用户设施设计单位应当依据接气方案(居民用户依据用气环境)开展设计,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管道天然气用户(除居民用户)可就设计文件是否符合接气方案听取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意见,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应主动反馈意见,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

解读:本条是关于开展管道天然气用户设施设计的规定。对于居民用户以外的管道天然气用户,设计单位应当依据接气方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开展设计;居民用户因天然气已输送至燃气计量表处,不需要再与天然气经营企业商定接气方案,其设施建设依据用气环境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开展设计。

《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规定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承担部分用户产权天然气设施的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责任,为确保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履行好这部分设施的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法定责任,《管理规定》在考虑保障管道天然气用户权益的情况下,设置了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以适当的方式参与设计、隐蔽工程(见第十五条)、竣工验收(见第十七条)等环节。

在设计环节,管道天然气用户(除居民用户)可就设计文件是否符合接气方案听取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意见,实际操作中应注意以下几方面:一是管道天然气用户有权决定是否向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征求意见,当管道天然气用户向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征求意见时,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应予支持并不得收费。二是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反馈意见应明确、具体,特别是当设计文件不符合接气方案时,反馈意见应包括不符合的具体事项及依据;反馈意见无实质反对内容的,视为认可设计文件。三是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反馈意见一般情况不超过3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超过3个工作日的,应与用户协商反馈意见的时间。四是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所反馈意见不改变、不替代用户和设计单位应当履行的法定主体责任。

第十三条 管道天然气用户设施施工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进行。

解读:本条是关于管道天然气用户设施施工的原则性要求,具体施工要求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执行。

第十四条 管道天然气用户设施所用材料、设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规定,且必须具有生产厂家产品合格证明或经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

解读:本条是关于管道天然气用户设施所用材料、设备要求的规定,材料、设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规定,且必须具有生产厂家产品合格证明或经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

第十五条 管道天然气用户设施隐蔽工程隐蔽前,施工单位应通知管道天然气用户或监理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检查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隐蔽工程不得隐蔽。

鼓励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参与以下管道天然气用户设施隐蔽工程隐蔽前查勘,提出查勘意见:

(一)居民小区或商业综合体管道天然气设施;

(二)工商用户天然气计量表前管道天然气设施。

解读:本条第一款是关于管道天然气用户设施隐蔽工程的规定。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对隐蔽工程的工序管理、质量检查和记录等有明确要求,《管理规定》参照这些要求,强调了管道天然气用户设施隐蔽工程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管道天然气用户或监理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检查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隐蔽工程不得隐蔽。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参与隐蔽工程查勘的规定。实际操作中,应注意以下几方面:一是管道天然气用户有权决定是否邀请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在隐蔽工程隐蔽前进行查勘,当管道天然气用户提出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参与隐蔽工程隐蔽前查勘,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应予支持并不得收费。二是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提出查勘意见应明确、具体,意见认为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明确到具体事项及依据;意见无实质反对内容的,视为认可隐蔽工程。三是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所提出查勘意见,不改变、不替代用户和安装工程参建方的法定主体责任。

第十六条 管道天然气用户设施安装单位应按照工程管理相关规定,做好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解读:本条是关于管道天然气用户设施安装过程中资料管理,安装单位应按照工程管理相关规定,做好档案资料(包括电子信息档案)的收集、整理,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支撑,并且便于竣工验收后将相关档案资料移交用户或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责任单位或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第四章  竣工验收和资料移交

本章为竣工验收和资料移交,包括竣工验收程序、安装质量保证、通气验收、资料移交等。

第十七条 管道天然气用户设施安装完工后,管道天然气用户应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通过的,验收参与方应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参与除居民用户以外的管道天然气用户设施竣工验收,并提出意见。

解读:本条第一款是关于管道天然气用户设施安装工程竣工验收的规定。当管道天然气用户设施安装完工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管道天然气用户应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通过的,验收参与方应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参与竣工验收的规定。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参与除居民用户以外的管道天然气用户设施竣工验收,并提出意见。意见应明确同意或不同意竣工验收,不同意竣工验收的,要明确到具体事项及依据;意见对竣工验收无实质反对内容的,视为认可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用气设施安装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解读:本条是关于管道天然气用户设施安装工程质量保修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同时,规定保修书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条件。因此,本条规定了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出具质量保修书,保修书应明确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施工单位未出具质量保修书的,安装工程不得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 管道天然气用户设施通过竣工验收需要开通用气的,管道天然气用户应向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申请通气验收,验收合格的,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予以接驳通气;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禁止通气。

解读:本条是关于管道天然气用户设施通气验收的规定。管道天然气用户设施通过竣工验收后,意味着安装工程完结。需要开通用气的,管道天然气用户应向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申请通气验收,验收合格的,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予以接驳通气;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禁止通气。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参与了设计文件意见反馈、隐蔽工程查勘、竣工验收且无实质性反对意见的,不得无故不通过通气验收。

通气验收具体按《重庆市深化用户用气报装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方案(试行)》(渝经信发〔2019〕119号)中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 管道天然气用户设施涉及外线天然气工程的,管道天然气用户应按照《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有关要求,及时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外线天然气工程的管线资料。

解读:本条是关于管道天然气用户设施通气验收的规定。《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了新建、改建、扩建管线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因此,本条规定了管道天然气用户设施涉及外线天然气工程的,管道天然气用户应按规定及时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外线天然气工程的管线资料。

第五章  监督管理

本章为监督管理,包括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内部管控服务要求、区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对安装单位的监管方式和内容、安装单位违法违规的投诉处理机制等。

第二十一条 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加强内部管控,优化服务,不得在服务中设置或变相设置违法违规限制性条件或不合理收费名目。

解读:本条是关于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加强内部管控服务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含义:一是本条中的“服务”,是指针对管道天然气设施安装,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履行的普遍服务义务。服务内容主要包括第十一条规定的受理用气申请、现场查勘、商议提出接气方案,第十二条规定的就设计文件是否符合接气方案向用户反馈意见,第十五条规定的参与隐蔽工程隐蔽前查勘并提出查勘意见,第十七条规定的参与竣工验收并提出意见,第十九条规定的开展通气验收。二是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通过加强内部管控,履行好普遍服务义务。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应研究明确不同服务事项对应办事部门及人员,明确办事流程、办事指南等,并建立严格的监督考核机制,确保服务效果。三是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加强内部管控所设定的制度、流程,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违法违规限制性条件或不合理收费名目,天然气管理部门对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的服务行为应依法履行行政监管。

第二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应当对辖区内从事管道天然气用户设施安装业务的安装单位建立基本信息档案,实行跟踪管理。

解读:本条是关于安装单位基本信息管理的规定,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应当对辖区内从事管道天然气用户设施安装业务的安装单位建立基本信息档案,实行跟踪管理。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可依托“重庆市燃气行政管理系统”,促进和加强安装单位基本信息档案的跟踪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应对安装单位资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以及安装质量有关的文件、资料等进行检查,安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解读:本条是关于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对安装主体、安装行为进行行政监管的规定,主要是对安装单位资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以及安装质量有关的文件、资料等进行检查。安装单位在受检过程中应积极予以配合。

需要注意的是,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主要是对相关市场主体是否具有法定资格、安装工程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的角度进行检查。同时,区县应指导安装单位就资质、技术人员及文件、资料等除建立完整的纸质资料外,还应建立电子档案信息系统,通过信息化技术保存好企业信息资料。

第二十四条 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安装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及时查处。对涉及其他管理部门职能的,应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解读:本条是关于天然气管理部门对安装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处置规定。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安装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及时进行查处。对涉及其他管理部门职能的,应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如涉及资质及执业人员问题的,应移交相应的资质管理部门;涉及市场垄断、公平竞争问题的,应移交市场监管部门;涉及安装价格问题的,应移交价格主管部门;涉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问题的,应移交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涉及施工许可问题的,应移交城乡建设部门,等等。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违规从事安装业务的,可向属地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解读:本条是关于管道天然气用户设施安装接受社会监督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违规从事安装业务的,均可向属地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投诉电话,建立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核实、处理投诉、举报。区县所设置的投诉、举报渠道和方式,应保持与区县设置的行政管理投诉、举报一致,方便用户联系。

第六章  附 则

本章为附则,包括改装、拆除管道天然气用户设施的规定、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解释、施行日期等。

第二十六条 改装、拆除管道天然气用户设施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涉及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事项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改装、拆除已投用的管道天然气用户设施,应与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商议停气、恢复用气、销户等事宜,禁止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带气作业。

解读:本条是关于改装、拆除管道天然气用户设施的规定。管道天然气用户设施改装、拆除工程属于建设工程范畴,其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事项,应按照建设工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已投用管道天然气用户设施改装、拆除,通常涉及停气、恢复用气等事项,管道天然气用户设施永久拆除的,还可能需要办理销户事宜。因此,改装、拆除已投用的管道天然气用户设施,应提前与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商议停气、恢复用气、销户等事宜。此外,已投运天然气管道中可能有余气,若贸然进行敲打、切割等作业,可能会出现燃爆等事故,因此对改装、拆除提出了“禁止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带气作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包括各区县(自治县)以及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天然气管理部门。

解读:本条是关于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的解释,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包括各区县(自治县)以及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天然气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解读: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突发事件处置、有违重大公共利益及国家安全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因此,本条明确《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本文来源于: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官网

转自:天然气新时代(博轶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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